在臺灣辦理離婚
一、協議離婚:
1、先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協議離婚以書面為之,經2人以上證人簽名,並由雙方同時到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但有正當理由,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得由委託人代理。
(1)離婚協議書。
(2)身分證本及印章。
(3)戶口名簿。
(4)2個月內2吋半身照片3張,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2、辦理離婚事實宣誓書認證:
(1)個人戶籍謄本5份。
(2)離婚協議書影本5份。
(3)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4)離婚事實宣誓書5份,向公證人(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辦理離婚事實宣誓書認證。
註一、公證人將經認證之離婚事實宣誓書副本經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寄送當事人所指定的大陸
(省、區、市)公證員協會,以核對真偽。
註二、辦理離婚事實宣誓書認證後,交大陸新娘【大陸配偶】持認證書向大陸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
二、判決離婚:
即訴訟離婚,是以一定的法定事由存在為必備條件,夫妻一方依法對他方提起離婚訴訟,由法院判決終止其婚姻關係的一種離婚方式。
1、在臺灣向戶籍所在地地方法院提起離婚之訴:臺灣民法親屬編修正案後,判決離婚的理由。
(1)重婚者。
(2)與配偶以外的人合意發生性關係者(修正條款)。
(3)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5)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6)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7)夫妻因婚姻破裂而有難以維持共同生活的重大事由,不論有責、無責,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起離婚訴
訟(增加條款)。
(8)夫妻不繼續共同生活5年以上的,可以提起離婚訴訟(增加條款)。
註一、依台灣民法第1053條規定,對重婚者、與配偶以外的人合意發生性關係者,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
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2、在臺灣向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1)離婚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
(2)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3)戶口名簿。
(4)2個月內2吋半身照片3張,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3、辦理離婚事實宣誓書認證:
(1)個人戶籍謄本5份。
(2)離婚協議書影本5份。
(3)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4)離婚事實宣誓書5份,向公證人(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辦理離婚事實宣誓書認證。
註:辦理離婚事實宣誓書認證後,交由大陸新娘【大陸配偶】持認證書向大陸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