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启东撤销一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案
前任妻子充当原任丈夫“二奶”并受赠一套房屋后,因原任丈夫反悔而告到了法院。不料,案件正在审理时,原任丈夫的现任妻子站了出来,状告丈夫非法处置夫妻财产。11月16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对这桩纠纷作出了判决:房屋赠与合同无效
。
胡庙先和施正霞于1991年结婚后生育一个女儿,2000年12月离婚。2001年4月,郑卫兰与胡庙先结婚,同年11月施正霞也与人再婚,但次年8月又离婚。因胡庙先长期在外地工作且收入丰厚,其与施正霞离婚并各自组建家庭后,二人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2年8月,施正霞与再婚丈夫离婚后的第三天,胡庙先购买了一套近90平方米的房屋,施正霞随后入住该房。2005年10月,胡庙先和施正霞订立协议,约定该套住房归施正霞所有,胡庙先再给付施正霞3万元,并且外地工作合同到期后即回到启东与施正霞共同生活,如有反悔赔偿施正霞青春费、精神费20万元。
协议订立后,胡庙先并未按约履行,施正霞为此起诉到法院,要求胡庙先协助过户并给付3万元。
案件审理中,胡庙先现任妻子郑卫兰将施正霞和胡庙先告到法院,认为讼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胡庙先擅自处分不合法,因此要求法院确认房屋赠与合同无效。
法院将两案合并审理后,胡庙先在庭审中声称涉案房屋系自己一人出资购买,属于自己和郑卫兰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请求法院确认上述赠与合同无效。
施正霞则辩称上述房屋系自己和胡庙先共同出资购买,自己和胡庙先之间的协议属于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约定,合法有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讼争房屋本是胡庙先购买所得,产权亦登记在胡庙先名下,施正霞虽声称共同出资,但无证据证明,故该房不宜认定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同时,鉴于胡庙先在与郑卫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且对夫妻财产未作特殊约定,因此应认定讼争房屋系胡庙先与郑卫兰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另认为,住房是一项重要财产,以住房为标的的处分行为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实施。胡庙先未经郑卫兰同意,擅自订立协议,拟将夫妻共有住房无偿处分给施正霞,其行为损害了郑卫兰的合法权利,既不符公序良俗,也有违法律关于处分婚后共同财产的规定,因此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作者:吴亮亮 陈南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