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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籍儿子向父母讨债 法院:两人共同归还1万美元

时间:2009/9/2|

阅读量:3368|

来源:朱运德

文本标签:涉外婚姻
已入美国籍的曹文定以曾委托老父亲投资炒B股为由,要求老父亲、后母返还B股本金及股票盈利部分10570.62美元。近日,静安法院一审判决曹老先生和离异妻子共同归还曹文定炒股本金和盈利部分10570.62美元。
  子女来讨财产
  1998年10月,63岁的曹老先生与小他28岁的芳芳结为伉俪。但好景不长,4年后,曹老先生向法院起诉,要与芳芳离婚,这起“马拉松式”的离婚案件,直到2005年5月才经法院判决离婚生效。
  在曹老先生离婚诉讼期间,曹老先生的子女分别起诉曹老先生返还钱款,故在曹老先生与芳芳离婚财产分割中,有92.6万余元的共同财产法院未作分割处理。
  在曹老先生与芳芳离婚时,远在美国已入美国籍的曹文定把曹老先生与后母告上法院,主张要求曾委托曹老先生代为炒B股本金和盈利部分。经审理 
查明,2000年8月12日,曹文定从北京入境,9月5日,从上海出境。
  儿子汇款炒股
  据曹文定诉称,身为商人的他因业务需要经常往返中美两国,也顺便探望父亲曹老先生。2000年8月,曹文定再次出差至上海入住金门大酒店,期间他了解国内B股处在较低价位,认为投资B股获利盈利把握大,故于同月22日将16619美元现金交给了曹老先生,委托代其购买B股。
  多年生活在美国的曹文定,按照美国社会行事规则,要求父亲出具收据,曹老先生当即以酒店的信笺,写下收条一份。曹老先生加上自有美元,于8月25日开设了B股账户。
  现经证实,该B股账户共存入28034美元,共计盈利30443.90美元,本金及盈利均已被曹老先生转出或提取,现账户内已无存款。
  曹文定认为与曹老先生系委托购买股票关系,鉴于双方都在该账户中共同投入了资金,那么账户盈利双方应按投资比例分享。
  审理中,曹文定补充诉称父亲于2005年春节前,归还他人民币20万元,折合24096美元。声称该委托炒股是在曹老先生与后母芳芳婚姻存续期间,应由老父亲和后母芳芳共同偿还。
  后母不同意还款
  法庭上,曹老先生称其子曹文定的诉称属实,表示愿意还款。但芳芳的答辩,则完全不同意曹老先生父子的诉称和辩称。认为本案诉称是虚假的,因为当时与曹老先生在离婚诉讼,而曹老先生确认曹文定诉请目的,就是要多分得夫妻财产。
  除了曹文定起诉外,曹老先生另一个女儿也向法院起诉曹老先生返还财产,这些都是曹老先生与子女串通虚构的。芳芳提交了曹老先生在婚姻诉讼时,交法院的三份“自述材料”,内容涉及:股市低迷,子女需要用钱,只好“割肉”抽回资金。认为涉及曹文定B股投资,在曹老先生婚姻期间已处理完毕,在诉讼前涉案B股已结清。
  法院认为,曹文定交付曹老先生16619美元,并委托曹老先生买卖B股的事实,由双方当事者陈述及相关开户凭证证实。虽然曹文定出具的委托书及收条系复印件,但该证据已经当事人证实,而曹文定的护照出入境记录也能印证该证据,复印件不影响委托炒股事实的成立。
  法院认为曹文定与曹老先生委托买卖股票合法有效,炒卖B股的盈利部分应按比例分割,最终判决由曹老先生与芳芳共同偿还曹文定10570.62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