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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离婚后无法再育 女子起诉争夺女儿抚养权被驳

时间:2009/9/7|

阅读量:3923|

来源:朱运德

文本标签:子女抚养
称离婚后检查发现自己再无生育能力,王女士将前夫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判令七岁的女儿归自己抚养。记者上午获悉,因王女士对所述理由未提供充分证据,且其与刘某结婚时为再婚,已生有一子,因此延庆法院判决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王女士向法院起诉称,她与前夫刘某于2001年登记结婚,第二年生育一女。因刘某常对她实施家庭暴力,无奈她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女儿由刘某抚养。离婚后,她经过检查发现今后无法再生育。王女士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应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一方抚养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因此她请求法院判令变更女儿的抚养关系。
  但刘某表示,王女士起诉离婚后孩子一直由他母亲照顾,法院判决孩子随他生活期间,王女士从没看过孩子,也未能按时给付生活费,因此不同意变更女儿的抚养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女士为再婚,刘某系初婚,王女士与刘某再婚时已有一子,现独立生活。因感情不和,王、刘二人于2007年3月由法院判决离婚,女儿归刘某抚养,王女士按月支付抚养费。
  延庆法院认为,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应本着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等因素,再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来确定孩子的抚养权。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离婚后,女儿一直随被告刘某及祖父母共同生活。刘某无其他子女,王女士与前任丈夫还生有一子,且王女士所述丧失生育能力却未提供充分证据,也未得到刘某认可,法院不予采信。另根据刘某提供的执行裁定书,王女士确实未能按时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