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丈人拿着女儿出具的借条告女儿女婿,说他们借了自己20万买房,要他们还钱。对此,女儿爽快承认,女婿却矢口否认,说老婆为了离婚想多分财产,才想出这个歪点子。一起过日子的两口子,对同一件事却给出截然相反的结论,到底该听谁的?近日,南京六合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蹊跷的民间借贷官司,通过对借条的鉴定,发现落款时间和实际形成时间不一致。综合其他证据,六合法院不但驳回了老丈人的诉讼请求,还让他承担了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八千余元。
老丈人:小两口欠我20万
六合法院受理的这起民间借贷官司的原告叫宋明光,他告的是自己的女儿宋文兰和女婿王劲松。他在诉状中称,2004年11月18日,女儿女婿因为买房的钱不够,向自己借了20万人民币。当时,女儿女婿言明,借款逐年归还,但是,当他向女儿女婿要钱时,却遇到了麻烦。女儿女婿以经济困难为由,一直拖着不给钱。自己忍无可忍,才将女儿女婿告上法院,要求他们还钱。不久前,此案开庭进行了审理。法庭上,宋明光拿出了一张由女儿出具的欠条,落款时间是2004年11月18日,以此证明女儿女婿借款事实的存在。对此,宋文兰很爽快地承认了,但她补充说,借款是用于自己和丈夫买房用的,因此应该由自己和丈夫共同偿还。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当然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宋文兰的辩称似乎有些多此一举。
女婿:父女俩合伙“宰”我
女婿王劲松的说法却完全不同。他说,自己和宋文兰从来没向老丈人借过钱。那这20万从何而来?王劲松的说法令人吃惊,他说,这20万不是借款,而是老丈人应当还给自己的钱。自己和宋文兰结婚时,用父母给的购房款8万元,与老丈人合伙经营汽车运输。之后,自己又将平时的工资6万元交给老丈人共同经营。2004年,因房价上涨,自己和宋文兰需要购买住房,便和老丈人将合伙经营期间的出资及盈余进行了结算,自己应当分得20万元。2004年11月18日,老丈人将20万给了宋文兰,两人用此款买了房。
既然是自己应得的钱,而且又是和老婆一起买了房,老丈人干吗还撕破脸上法院,硬说是借自己的钱呢?王劲松说,2007年,自己和老婆关系恶化,已经走向离婚的边缘。此后,老婆便向老丈人出具了一张20万的借条。在夫妻关系紧张的时候,老婆单方面出具这种欠条,其用意很明显,就是为了离婚后多分夫妻财产。说到这里,王劲松显得愤愤不平,“这样的欠条有什么证明力,那我随便写张欠条,说欠我七大姑八大姨一百万,让你跟我一起还,你愿意吗?”为了进一步证明这笔债务纯属子虚乌有,王劲松还提供了夫妻关系紧张时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协议中提到,双方共同财产一辆本田轿车已卖,车款14万元在老丈人宋明光处,而此纠纷已另案审理完毕,宋明光作为被执行人,还在执行中。但协议中却只字未提这20万元债务如何偿还。
鉴定:借条落款时间“早产”
说归说,既然有了欠条,而王劲松又提出了异议,就得查清事实。为此,六合法院委托南京东南司法鉴定所,对“借条”形成的时间进行了鉴定。鉴定的结论让人大跌眼镜,鉴定机构倾向认定该借条系2004年12月之后形成。虽然鉴定的结果仅供参考,但借条的实际形成时间与落款时间不一致,却是板上钉钉的事情了。根据这些事实,六合法院认为,宋明光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就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这20万元确系借款。而诉讼过程中,宋明光提供的证据只有其女儿宋文兰出具的借条,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而宋文兰陈述的借条形成时间,又与鉴定结论相悖。另外,从王劲松宋文兰夫妇的协议看,涉及双方财产的一辆本田轿车,卖车款14万元在宋明光处,却没有本案中数额更大的债务的注明,这明显不合常理。所以,六合法院认定,宋文兰所写的借条,只具备借贷关系的形式,不具备借贷关系的实质,宋明光仅凭宋文兰写的借条,就要证明借贷关系成立,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遂作出开头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