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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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所得能否
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批复
粤高法民一复字[2009]5号
××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所得能否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基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多数意见。LF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是XT科技公司作为一种激励机制而赋予员工有条件地购买本企业股票的资格,并非具有确定价值的财产性权益。该期权要转化为可实际取得财产权益的股票,必须以员工在公司工作时间的积累为前提条件。在LF与SHS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LF的部分股票期权可行权并获得财产权益。虽然LF是在离婚后才行使股票期权,但无法改变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行使部分期权并获得实际财产权益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LF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通过行使股票期权获得的该部分股票财产权益,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复。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附:
××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离婚后行权
所得能否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请示
×中法(2009)44号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SHS、LF于2002年×月29日登记结婚,2004年×月20日在AB市DC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2004)××法民一初字第2566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LF与SHS自愿离婚;二、位于××市××区××路××家园××7E商品房一套归LF管理使用,未付清的房款由LF本人继续支付;三、LF应于
二、两审法院的认定与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SHS、LF离婚后LF行使期权获得××控股公司股票并出售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LF通过行权获得的股票价值应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属共同财产,价值如何计算?……
(以下内容从略)
刊登说明:
这是一宗真实的案例,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刊出前特将当事人的真实姓名以化名代替,并隐去了所涉单位和受诉法院的真实名称。(编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