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成本
离婚成本
离婚诉讼
离婚诉讼
离婚技巧
离婚技巧
财产分割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子女抚养
涉外婚姻
涉外婚姻
婚姻调查
婚姻调查
非法同居
非法同居
再婚家庭
再婚家庭
婚姻文书
婚姻文书
网站新闻
网站新闻
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
文学长廊
文学长廊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婚恋指导
婚恋指导
港澳台婚
港澳台婚
离婚赔偿
离婚赔偿
继承赠予
继承赠予
律师团队
律师团队
律师见证
律师见证
移民律师
移民律师
媒体关注
媒体关注
家庭权利
家庭权利

外国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如何在我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时间:2009/9/17|

阅读量:3901|

来源:朱运德

诉讼立案须知
文本标签:离婚诉讼
 

    1.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对于以下情况,判决将不会得到承认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做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做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做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做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申请人的申请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