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与他人姘居期间借款,他人能要求丈夫共同偿还借款吗?昨悉,荆门市掇刀区法院作出判决,该债务明显不属夫妻共同债务,丈夫不应偿还该借款。
去年3月,王女与丈夫雷某分居。期间,她在网上认识了李男。不久,二人便开始同居生活。同年4月,李男拿出3万元交给王女做生意。半个月后,王女的生意亏损,给李男出具3万元借条一张。之后,王女与李男关系恶化。今年6月,李男遂将王女及其丈夫雷某告上法庭,要求共同偿还3万元借款。
掇刀区法院法官审理认为,该借款虽然发生在王女与雷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因借款发生在与李男非法同居期间,并且借款亦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该笔借款不应当认定为王女与雷某的夫妻共同债务,遂判雷某不承担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