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只想拿到钱救命!我还这么年轻,我不想死!”患上尿毒症的杨女士态度很坚决。尽管已经离婚大半年,但是她认为曾经与前夫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对自己不公平,“我要争取我该得的利益!”近日,杨女士在律师的陪同下,一纸诉状将前夫夏先生告上法庭。
一场婚姻因“尿毒症”告终
身患重病的杨女士向记者讲述了自己的经历:杨女士与前夫本是同学,中专毕业后于2000年结婚,“我们感情一直还不错。”2008年4月,杨女士因为面部和眼睛浮肿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双肾实质性损害;同年10月,杨女士病情加重,被诊断为慢性肾功能衰竭即尿毒症。杨女士告诉记者,“从我被诊断出尿毒症之后,他一开始对我不闻不问,也不拿钱给我治病,还时常打击我说这个病没法救,到最后只能人财两空。”
杨女士讲述,为了能够有足够的钱治病,伤心无奈之下,她提出离婚并且于2008年12月30日与前夫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夏先生所有,女儿也由他抚养。离婚协议书规定“杨女士夫妇婚后购买的一套价值为20万元的房屋为双方共同财产,除去购房债务,两人各分得7.9万元;在夏先生一次性支付离婚补偿费5万元给杨女士后,其房屋产权才能归属夏先生所有;杨女士应得的个人债权为7.9万元除去5万元的离婚补偿费,余下的2.9万元视为杨女士支付给女儿的抚养费,由夏先生代管……”
离婚当天,夏先生一次性给付了杨女士5万元。杨女士表示,因为自己当时一心想离婚后可以拿到一笔钱治病,所以才会同意协议书上的条款,“现在我后悔了,我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要回属于自己的救命钱。”
等钱换肾法庭相见
杨女士告诉记者,“我现在一个人租住了一间小屋,没有任何经济来源,每月还要花5000多元进行保守治疗。”杨女士表示,自己的亲弟弟愿意捐肾并且也配型成功,目前就等钱换肾了。
杨女士就自己的遭遇到达县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咨询,当天便顺利申请到法律援助。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余律师认为,杨女士应得的房屋款7.9万元与离婚补偿费5万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之间应当相互扶持,离婚的时候,一方有困难,另一方应当给予帮助,离婚补偿费基于此而产生。因此,夏先生应该给付杨女士的不是“7.9万元-5万元”而是“7.9万元+5万元”。余律师指出,由于杨女士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处于重病期间,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是无效的。
杨女士在起诉书中表明,“在原告整个患病期间,被告没有尽到丈夫的责任和义务,且原告无经济来源,现治疗疾病及生活陷入困境,被告应给予帮助。”
前夫认为自己很委屈
“她就是会整事儿!”当听说自己被前妻告上了法庭,夏先生一脸苦笑。“我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做丈夫的责任。”他告诉记者,杨女士患病期间,自己尽心尽力地服侍她,除了要上班、带孩子以外,一日三餐都给她做好送去医院,“我还要怎么做呢?”
夏先生向记者讲述,由于他跟杨女士都出自农村家庭,结婚后所有的收入都用在买房、装修以及抚养孩子上了,根本就没有积蓄,也的确拿不出更多的钱来为杨女士治病。“她生病以后,脾气比以前更加坏,动不动就大吵大闹,离婚也是她提出来的,我有什么错?”
至于离婚协议书的问题,夏先生表示,既然双方都签了字,就应该真实有效。他说,“我们的女儿才9岁,跟着我不可能租房住,所以我们商量房子归我,我考虑到她没有房子所以才付给她5万元离婚补偿金,不可能再另外给她房子钱了。”
法律援助雪中送炭
8月中旬开始,达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曹仕雄带领工作人员于昌安展开了调查取证,在掌握了大量详实有力的证据后,迅即代杨女士向达县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在庭审中,杨女士的前夫夏先生及代理人辩称:5万元离婚补偿费已包含在7.9万元财产分割款之中,下剩的2.9万元已作为双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因此,夏先生无义务支付杨女士任何款项。针对被告方的辩护理由,法律援助中心两位工作人员拒理力争:一是阐明离婚时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款与离婚补偿费各是一个法律概念,两项费用不能混为一谈;二是明确指出,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一定的帮助费用。因此,原告杨女士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庭审结束前,办案法官考虑到本案原被告双方的未成年子女现由男方一人扶养,但女方目前又急需钱治病等特殊情况,建议双方在法庭组织下协商解决争议。近日,在法官和双方代理人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由夏先生一次性补偿杨女士费用1.5万元,其余费用杨女士自愿放弃。
庭审结束后,杨女士连声对工作人员表示感谢:法律援助中心让命运多舛的她又感到了人间的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