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1994年1月18日生育一女。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生育女儿后,由于被告重男轻女思想严重,经常将不满情绪发泄到原告身上,无故打骂、折磨原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
1998年,原告被诊断患精神分裂症,而被告对原告和孩子不管不问,不支付孩子的生活费和原告的抚养费。
双方自1995年起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曾于2007年5月提起离婚诉讼,后撤诉,现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直接抚养子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子女抚养费和原告的抚养费另行主张。
经审理查明,原告患有精神分裂症,系精神二级残疾。四方法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后应当相互尊重,相互扶助,共同维护夫妻感情和家庭关系。
原告患有精神疾病,被告非但没有尽到关怀、照顾的责任,反而离家长达数年不归,导致婚姻基础丧失,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应照准。
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要求在其母亲帮助下直接抚养女儿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有利于子女的成长教育,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另行主张子女抚养费和其本人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