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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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
再婚“钻石男” 南昌广州各安一“家”
家住南昌市东湖区的男子陈某,因头脑聪明经营有方,上世纪90年代初就成为南昌市有名的富商,扩大经营后更是把生意做到了广州。1991年2月,因做生意原因聚少离多,陈某与结发妻子感情破裂而离婚,小女儿判给了陈某。为了继续做生意,也为了有人照顾年幼的女儿,陈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同是南昌人的女子黄某某,并从1993年2月开始,陈某和黄某某正式以夫妻名义同居,但一直没有去领取结婚证。同居期间,黄某某担起了一个妻子、儿媳、后母的角色,照顾陈某及陈某父母、女儿的生活,并得到了所有人的认可。
1994年,陈某因生意关系,只身一人来到广州发展,后经人介绍认识了女子龙某。陈某和龙某的关系发展迅速。因异地生活的寂寞和苦闷,1995年,陈某在广州背着黄某某和家人,以林才的化名开始了与龙某的同居生活。就这样,拥有大量财产的陈某在南昌和广州各安置一个家庭,并来回奔波于两个“妻子”之间。
遗产争夺战 “二奶”状告“一奶”
据法院庭审资料显示,2007年8月19日,拥有“一奶”和“二奶”的陈某在广州去世,留下大量遗产。遗产包括,面积为36.33㎡的房屋一套(2008年3月20日,该房被过户到其女儿名下),银行存款70多万元、港币370元,在哈尔滨的一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还有随身携带的手表、钻戒、佛珠等名贵物品。因陈某是突然死亡,生前没有留下遗嘱,其在南昌的“妻子”黄某某、女儿陈某某,以及在广州的“二奶”龙某某,就陈某遗产的分割意见不一致,遂诉讼到法院。
南昌“妻子”黄某某和陈某的女儿意见统一。黄某某在法庭上表示,自己与陈某一起生活了4年,得到陈某以及其家人朋友的认可,并住进了陈某家中,陈某的女儿也一直喊她为妈妈。自己与陈某,无论是从感情上还是从生活方面,都是非常融洽的。
与陈某在广州同居的龙某则称,黄某某和陈某没有结过婚,所以黄某某无继承权,陈某女儿才是唯一法定继承人。龙某表示,陈某生前与她同居视她为妻,并出具了一张“我林才的遗产,龙某某也有一份”的便条。她还称在生意上是她给了陈某帮助,才使陈某有如今的财产,所以要求分得与陈某同居期间财产的一半及遗产的一半。
属非法同居 “二奶”不能继承遗产
因为没有打结婚证,广州的“二奶”状告南昌的“一奶”没有继承权,欲将“一奶”从继承权中彻底剔除。南昌市东湖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开始了大量的调查工作。因为根据新的法规法律,同居和事实婚姻之间的关系需要很多证据支持。
法院调查发现,陈某居住地居民、陈某家人以及居委会和公安机关,均认可黄某某为陈某事实上的妻子。陈某母亲去世时,黄某某也尽了安葬义务,并且陈某母亲的墓碑上还刻有“儿陈某、儿媳黄某某”等字样。据此,法院一审依法认定了黄某某与陈某的事实婚姻关系,依法判决黄某某可继承陈某与其共同生活时财产的一半,同时与陈某之女陈某某平均分配陈某其余遗产。也就是说,黄某某总共分得陈某财产的四分之三。
而按照新的婚姻法,在广州与使用化名的陈某生活的龙某,与陈某的关系只能认定为非法同居。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二奶”龙某在陈某的遗产继承中,因没有合法继承权而分文未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