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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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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犯罪的成因和对策

时间:2010/3/6|

阅读量:2442|

来源:朱运德

女性权益及生育权
文本标签:家庭权利

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不可忽视,不仅身兼多种角色,还承载着家庭的很多责任。女性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女性群体对社会的影响是长期、深远和巨大的。虽说这是个男女平等的时代,但是相对于男性而言,女性在接受教育、就业、社会层次、收入等方面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而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及贪图虚荣的性格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女性不能自立、自重,没有找到适当的定位,不能正确把握自己,为满足其膨胀的私欲,不惜将自己的生命、家庭、人格、尊严作赌注,铤而走险走向犯罪,给社会、家庭和个人带来了严重的后果。

 

  

 

  一、女性犯罪的特点

 

  近年来女性犯罪呈上升态势,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社会问题。怎样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女性犯罪这一课题,已引起社会各界关注。北安市法院2005年判决生效的139名人犯中,女性为11人,占生效人犯的7.9%2006年判决生效的131名人犯中,女性为12人,占生效人犯的9.23%2007年上半年判决生效84名人犯中,女性为9人,占生效的10.71%。(见表一)通过对这些刑事案件中所涉及的女性犯罪的调查,对现代女性犯罪有如下特点

 

 

 

  表一

 

  1 犯罪主体多为无业和农民身份 。在调查到的位女性32,无业和农民身份的各占12人和 8,两项所占比例为62.5%,这些人员实施的犯罪多与钱财有关,尤以盗窃和诈骗最多。究其原因,此类人员大多无一技之长,无固定职业,无固定收入,有些甚至无固定住所,而每天所要面临的基本问题就是生计问题,因而实施涉及钱、财的犯罪就成为其谋生的最直接的手段。

 

  2、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在被调查的32人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20,所占比例为62%,其中文盲的3;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12,38%。从文化程度结构来看,文化水平低下,其法律意识也较为淡漠,容易受物质利益的诱惑和外界因素的干扰走向犯罪,同时由于性格偏激、狭隘,易感情用事,遇事易冲动,自控能力较差,常因琐事处置不当,而采取过激行为,诱发犯罪。

 

  3、年龄以中青年居多,未成年及年长者较少。在本次调中,25-50岁这一年龄段的人占绝大多数,共有28,88%25岁以下的只有2人,50岁以上的2人,各占6%。(见表二)这一年龄段的人员犯罪率高的原因,主要是身为中青年,大多数人员上有老、下有小,生活压力较大,一些人迫于生计及担负着赡养老人、抚育子女等责任,却又不想通过勤劳致富,而是好逸恶劳,通过盗窃、诈骗、贪污等犯罪手段来实现敛财的目的。

 

  

 

          表二

 

  4、犯罪类型多为以暴力犯罪和职务犯罪居多 。此次调查32件案件中,故意伤害罪的10人,占32%.职务犯罪12人占38%。(见表三)女性犯罪涉及罪名集中又趋多样化,侵犯财产类犯罪较多,反映了一些女性贪图虚荣,金钱至上,追求享受,相互攀比的心理比较突出。

 

  

 

     表三

 

  二、女性犯罪的成因

 

  1、女性自身的因素。

 

  一是金钱盲从,贪慕虚荣。相对于男性而言,女性更容易受金钱驱动。据统计,95%的女性犯罪直接或间接与钱财有关。由于女性的虚荣心较强,常不满足于现状,最后不惜采用犯罪手段来实现自己的金钱梦。

 

  二是感情盲从。女性犯罪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因为感情盲从而犯罪,这种感情包括爱情、亲情、友情,这也是女性犯罪以共同犯罪为主的主要原因。如禁不起家人或老乡的请求,为望风或转移财物所有人的视线,配合家人或老乡实施盗窃;禁不起男友的劝说为了男友挪用公款贪污等。

 

  三是理智盲从。这主要体现在诸如故意伤害等侵犯人身权利的女性犯罪中。由于女性易激动,不善于用理智去控制自己的感情,遇到问题易走极端,最终导致犯罪。

 

  2、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女性犯罪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发生暴力的家庭,农村略高于城市,个人职业多为农民、工人和个体户,文化程度普遍偏低。究其根源:一是有些女性没有经济来源,经济上不独立导致其在家庭中没有地位,经常遭受丈夫的打骂。二、丈夫受传统思想的影响,以为丈夫是凌驾于女性之上的,可以随便打骂。我们在办案中发现,女性在遇到家庭暴力,最初的容忍都是源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怕丈夫报复、怕亲友、领导知道。可当这种侵害积累到一定程度,忍无可忍时,便采取伤害或杀人的方式进行“反抗”。据有关部门调查23.6%的女性曾向娘家及亲朋好友或有关机构求助过,但被求助者有 15.6%采取不管或者劝其不要伸张的态度。这种不被扼制的家庭暴力,终因施暴者有恃无恐而变本加厉,使受虐女性在积愤难消的情况下,走向疯狂报复的极端。最终施暴者虽得到了惩罚,但是受虐女性也为此付出了极大的代价,家庭也随之瓦解,子女孤苦无依。

 

  3、婚姻和感情危机。婚姻和感情危机很容易使女性挺而走险,或者是产生消极思想。在婚姻和感情方面,女性往往因处于受侵害地位,有的是为了得到不应该得到的感情,有的是为了捍卫自己的婚姻,但以其自身的劣势地位又难以改变自身处境,在经过几次三番的痛苦挣扎后,萌生了除之而后快的冲动而采取极端手段。 还有一种情况由于感情不和,无人与之进行必要的沟通,长期生活在自我封闭状态,无法溶入社会,无处宣泄感情而形成自闭性格,总认为人人为我敌,每个人都看不起她都要欺负她,形成狭隘、猜疑、嫉妒、偏执的性格特征。人格扭曲而产生犯罪欲望。

 

  4、传统和封建思想影响文化素质低较低。传统封建思想认为,女孩以后是别人家的人,女孩的家庭地位一直很低,没有必要上学受教育,在一个家庭中需要付出、让步、奉献的永远是女孩。所以导致女性文化水平都低于男性,尤其是农村女性。这是外来妇女犯罪的主要原因。外来妇女跟随丈夫或老乡来到城市后,由于文化素质低,找不到合适的工作,看到身边的亲戚、老乡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手段过得挺潇洒,也跟着心动,加入其中,跟着当起了“女贼”、“女抢犯”、“女骗子”,由于文化素质低,相当一部分女性在自身权益遭到侵害时,在遇到棘手的问题时,易采用极端的方式,而不会寻求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5、精神空虚。当前,我国物质生活水平不断上升,一些妇女过上了衣食无忧的生活,但由于妇女所接受教育的局限性尤其是农村妇女,使得这些妇女不知道如何打发空闲时间,精神极度空虚,从而引发犯罪,比较常见的是赌博犯罪和毒品犯罪。

  

6 因职务便利引发的犯罪。我国女性犯罪是多元因素造成的,首先就是社会环境因素对女性犯罪的影响。具体来说有三点:第一点是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在社会的转型期,出现了很多管理上的漏洞,给贪污、挪用公款者以可乘之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的女性不再像过去那样整天围着锅台转,她们与社会接触越来越多,对社会角色的参与越来越广。有些从事财务、证券和经济管理的女性,利用这一可乘之机进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违法活动。女性职务犯罪是社会大环境中传统观念与现代意识碰撞下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究其原因,除了企业管理、制度监督方面存在缺陷外,更多的还是行为人自身心理失衡,不能抵抗金钱、物质的利诱而陷入犯罪的深渊。

 

  三、女性犯罪的预防对策

 

  女性犯罪问题的日益突出,已经成了一个现实的社会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采取综合治理的方针,尤其是做好预防工作。因此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来关心、帮助女性预防女性犯罪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对社会心理的正确引导实现的。要社会、家庭、个体三管齐下形成一个良好社会环境。

 

  第一,要发挥家庭、社会主阵地作用,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为主的方针。女性犯罪受社会客观环境和自身生理、心理因素的影响较大,是多种消极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因此,必须运用各种手段调动社会上一切积极因素,采取专门性的防治措施,以防止、遏制和减少女性犯罪。。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更是女性的一个重要活动场所,它以特有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和氛围潜移默化地影响女性。我们要按照女性的心理、生理特点,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正确的方法去引导、教育女性。要发挥各群众团体、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城乡基层组织的作用,切实加强对女性的教育、保护和管理。由有关职能部门牵头,可采取街头法律咨询、专题报告会等载体活动进行有益的女性犯罪预防工作。由妇联、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定期进行培训,增加法律知识、心理健康、社会科学、劳动技能等方面的知识。同时,要针对女性心理,对因生活和感情挫折而情绪不稳定、意志较脆弱及时进行心理医生咨询,培养女性健康的心理素质。开展法制教育报告会等形式,加强对女性的法制观念教育。

 

  第二,大力宣传尤其是要在农村广泛宣传女孩受教育的权利和重要性,这是一项从根本上改变女性的命运和减少犯罪的措施。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进行宣传和教育群众改变“女孩不用读书”的陈腐观念。对特贫特困而不能读书的农村女孩,全社会要来帮助的支持她们。

 

  第三,司法机关在处理女性违法犯罪案件时,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区别对待的原则。

 

  第四,对不良社会现象,不但需要道德矫治还需要法律严惩,法律应当出面干预,更多地参照道德观念,通过立法来提高公民的意识,让婚姻当事人发生家庭矛盾时注意分寸。由于婚姻家庭矛盾处理不好,容易引发刑事犯罪,影响社会稳定。为维护家庭的稳定,为减少女性犯罪,相关法律的出台已成为当务之急,这样才能维护我们的时代风气和社会进步。

 

  第五,同打击侵害妇女权益的犯罪一样,减少、预防女性犯罪的本身也是保护女性权利,惩治只是手段,法律的意义在于预防。如果女性能及时得到帮助或心理咨询,就可能避免陷入个人情绪中。所以,社会应该设立更多的援助机构,帮助受害女性寻求合法的手段保护自身的权益。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