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成本
离婚成本
离婚诉讼
离婚诉讼
离婚技巧
离婚技巧
财产分割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子女抚养
涉外婚姻
涉外婚姻
婚姻调查
婚姻调查
非法同居
非法同居
再婚家庭
再婚家庭
婚姻文书
婚姻文书
网站新闻
网站新闻
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
文学长廊
文学长廊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婚恋指导
婚恋指导
港澳台婚
港澳台婚
离婚赔偿
离婚赔偿
继承赠予
继承赠予
律师团队
律师团队
律师见证
律师见证
移民律师
移民律师
媒体关注
媒体关注
家庭权利
家庭权利

我国修改行政监察法 泄漏举报人信息可追刑责

时间:2010/6/25|

阅读量:1748|

来源:朱运德

文本标签:法律法规

 

  2010年06月25日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北京6月25日电 (记者 周兆军)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5日下午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监察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行政监察法扩大了监察对象的范围,增加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对法律、法 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监察,适用本法。

  同时,该法修正案还加大了对举报人的保护力度,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修正案还增加了一条规定: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