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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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
本报讯 (记者李奎通讯员郝蓬秦芳芳)刘先生跟女同事王小姐保持了8年的情人关系,妻子张女士发现后一怒之下将“小三”王小姐告到法院,要求返还财产106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失。
记者上午获悉,海淀法院已受理此案。
据张女士诉称,1995年8月14日,她和丈夫刘先生生下一个女儿,由于女儿有先天性智力障碍,肢体残疾,需要长期治疗和他人护理。
而王小姐与刘先生原系单位同事,2002年4月至2010年10月期间,二人一直保持着情人关系。在此期间,王小姐多次向刘先生索要巨额钱财购买房产、汽车和高档消费。
张女士称,由于自己忙于照顾孩子和工作,直到今年才发现王小姐跟丈夫刘先生之间的不轨行为。
2010年11月1日,王小姐与刘先生分手,并签订了分手协议。
张女士认为,夫妻共有财产受法律保护,王小姐的不轨行为已严重影响了她的家庭生活,侵犯了她的合法财产权和配偶权,给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张女士要求王小姐返还财产106万元,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0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专家说法
新司法解释如果出台“小三”或受约束
据记者了解,婚姻中受害一方,能否向“小三”索赔或者主张返还财产,一直存在着较大争议。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部主任余婧表示,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类似张女士这样向第三者提出返还财产的案例并不少见,但法律上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已经达成的“分手补偿约定”,丈夫能以单方无权处置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协议无效。
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显示了法律对“分手补偿”不支持、不干预的态度。
对于尚未给付的补偿,第三者起诉至法院也不能获得支持,而对于已经给付了的补偿,丈夫则不能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但妻子能以丈夫擅自处分家庭共同财产为由起诉第三者要求返还财产。
余婧律师认为,新司法解释的这项规定加大了对配偶共同财产权利的保护,如果正式出台,将对以“傍大款”为目的的第三者有所约束。
法规链接
在立法方面,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2条规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