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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公权力岂能置之度外

时间:2010/12/24|

阅读量:1284|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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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北京董珊珊婚后多次被丈夫殴打致伤,八次报警均未得到有效救助。警察未予介入的理由是“现在还是夫妻,不好管”。求助无门的董珊珊终于在不久后被丈夫殴打致死。(《北京晚报》)此案借“国际反对针对妇女的暴力十六日行动”之机,经媒体报道,舆论哗然。关注家庭暴力的各界人士再次呼吁公权力应当介入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在我国成为被法律禁止的行为,是在2001年,但受害人权利至今未完全从纸上走进现实。相关部门担心: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属于家庭纠纷,公权力介入恐侵犯当事人隐私权,同时可能破坏夫妻感情,导致家庭解体。
  然而,上述担心并不合理。
  查阅《新华字典》,我们可以发现,“纠纷”是指争执的事情,而“争执”是指双方因为某件事各执己见,争论不休,不肯相让。其特点是纠纷双方地位平等,谁也不惧谁,双方动口不动手。暴力则永远是一方(通常是强势方)采取的迫使另一方(通常是弱势方)服从的控制手段,其特点是双方关系不平等,弱势方慑于强势方的暴力威胁而被迫屈服。纠纷和暴力没有共同点。家庭暴力和家庭纠纷,虽然都发生在家庭成员间,但在法理上,某种行为是否违法,是否构成犯罪,是由该行为的性质决定,而不是由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关系决定,因此,家庭暴力不是家庭纠纷,两者存在本质的不同,不能画等号。
  我国多部法律和政策关于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规定,家庭暴力是我国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因此,家庭暴力当然也不属于隐私的范畴。如此,对于公权力来说,在履行干预家庭暴力义务时,不会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可能性。
  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到底会否破坏夫妻关系,导致家庭解体?让我们试着从逻辑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来予以说明。
  首先,要从逻辑上弄清楚这个问题,就得确定家庭暴力对夫妻关系来说,是积极的促进因素,还是消极的破坏因素。我们假设家庭暴力是一个增进夫妻感情的促进因素,其逻辑关系如下:打是亲骂是爱;家庭暴力是夫妻间的打骂行为;所以,家庭暴力是爱的表现;制止家庭暴力破坏夫妻感情,导致婚姻破裂;因此,公权不应当干预家庭暴力。
  不言而喻,上述推论的前提为假,其结论自然也为假,站不住脚。
  我们再假设家庭暴力是一个破坏夫妻感情的消极因素,其逻辑关系如下:婚姻关系是以平等互爱和尊重为基础的;以控制弱势方为目的的家庭暴力破坏婚姻的基础,导致婚姻破裂;因此,公权力应当干预家庭暴力。上述推论,以法律和生活经验为依据,前提为真,结论也为真。
  其次,从司法实践来说,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自2008年起在全国开展《涉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试点工作以来发现:家庭暴力破坏夫妻关系,而公权力有效介入则可以使婚姻得以维持。据该所2007至2008年对不同省市的7个基层法院的阅卷调研发现,涉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的数量占这些被阅卷法院当年受理全部离婚案件的36%至62%。在这些案件中,99%的受害人从未报过警。这些当事人起诉离婚,是因为受害方不堪家庭暴力虐待。另据不完全统计,迄今为止,在全国各试点法院在审理涉家庭暴力离婚案件时发出的100多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中,大多数被申请人自动履行了法院的生效裁定,停止了暴力行为。受害人在家庭中有了安全感,多数撤回了离婚诉讼。各试点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回访发现,被申请人慑于公权力的权威,基本上都停止了暴力行为。部分当事人反映,暴力停止后,夫妻关系得到改善。
  董珊珊求助无门被家暴致死案再次告诉我们:公权力强力介入,可以有效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的人身权利,预防家庭暴力案件民转刑,从而促进家庭和社会和谐。(中新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