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日报》报道了广东佛山顺德区法院的一桩判决:在双方已因感情不和长期分房的情况下,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法院判决丈夫不构成强奸罪,理由是“在正常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都有与另一方同居的义务,性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形下对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丈夫以强奸罪判处刑罚,与事实及法律相违背,也不符合我国的伦理风俗,丈夫不应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首先想说明的是,虽然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并未排除丈夫犯此罪的可能性,但最高法院已经通过案例选编的形式说明了,只有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也就是离婚诉讼期间,丈夫才可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虽然有人士指出,所谓“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本身是一个没有法律依据的含混概念。
从事实的角度看,所谓强奸就是违背对方意愿而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丈夫当然也可以对妻子这样做,因此婚内强奸在事实上的成立是无疑的,多项不同的调查也证明了这种现象确实存在。强奸就是强奸,不管是发生在丈夫与妻子之间,还是发生在一般人之间,强奸的暴力性质及其对妇女的伤害性都不会改变。
但这种事实有时似乎并不被目前的法律所看见,其依据是,如顺德区法院所说的,结婚就意味着有与对方同居的义务,包括性的义务。但是,夫妻双方以同居的合意结婚,是否就意味着其中一方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满足对方的性要求,以及若一方不同意另外一方就可以使用强制手段?在这三个命题之间不可能画上等号,否则就等于承认丈夫对妻子的绝对性控制权,甚至是对婚内性暴力和家庭暴力的赦免。
或许秘密还是在于顺德区法院所强调的“我国的伦理风俗”。为什么惩罚婚内强奸会违背中国所谓的“伦理风俗”呢?“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这种传统伦理当然是不会承认婚内强奸的,但这应是过时、理应被唾弃的了。
从应然的角度看,对家庭暴力的惩治力度应该与一般人之间的暴力同等。“妇女的权利即人权”,取消强奸罪对丈夫的赦免是国际的法律改革趋势,美国、英国、德国……这些国家都已经在近些年间取消了丈夫不成为强奸主体的规定和实践。在我国的学术领域,近十余年来相关的法理辩论也相当激烈,要求惩罚婚内强奸的观点呼声很高。
在婚内强奸这个问题上,事实与法律、应然与实然的脱节是令人痛心的。现在正是反对对妇女暴力“十六天运动”期间,联合国发布的数据告诉我们,全球每三个妇女就有一个曾遭受过伴侣的殴打、强奸或虐待,“大多数社会禁止这类暴行——但是事实上往往是掩饰或默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只有规定是远远不够的。(中国妇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