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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复婚不成枪杀前妻及其母潜逃19年

时间:2010/12/24|

阅读量:1427|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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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10年12月24日 东方早报

  作者 早报记者 李燕

  通讯员 曹芬芳 

  19年前携带猎枪到前妻家,欲恢复婚姻关系遭拒,枪杀前妻及其母,潜逃后改名换姓藏匿于他处。昨天下午,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进行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康绍文死刑。

  恼羞成怒近距离射杀

  1988年,因盗窃罪刑满释放不久的康绍文,经他人介绍与被害人何某相识,次年2月举行结婚仪式。当年秋天,二人因性格不合而解除事实婚姻,所生一子由康绍文抚养。

  之后,康绍文数次要求与何某恢复婚姻关系,何某均未予同意。1991年2月19日20时许,康绍文携带双管猎枪,来到何某及其父母居住的铁路九里山站附近的废弃护路房外,再次要求何某与之回家并恢复婚姻关系。

  遭到拒绝后,康绍文恼羞成怒,随即持猎枪朝何某和她母亲各开一枪,致二人当场倒地身亡。事后,康绍文将何某尸体拖至护路房屋后,奸尸后携枪逃离现场。

  徐州铁路公安处刑侦、技术部门经勘查认定康绍文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并于次日对其进行通缉。

  隐姓埋名再婚被举报

  案发当晚,康绍文潜逃至淮北某煤矿。随后他化名“朱海涛”长期藏匿于河南省西平县。

  1994年,康在西平县同一女子结婚,生育一子。2010年2月20日,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在西平县将48岁的康绍文抓获归案。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康绍文采用枪击他人胸腹部等要害部位的手段致二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康绍文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杀人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康绍文采用近距离射击的残忍手段连杀两人并污辱尸体,其犯罪性质极其严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