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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长离婚与初恋情人结婚 经其牵线受贿近20万

时间:2010/12/24|

阅读量:1257|

来源:朱运德

网站新闻
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10年12月24日  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王某48岁,籍贯山东,研究生学历,是某研究院宁波分院“科研生产保障处”原处长兼“安全管理处”原处长。

  10年前,王某带着妻子和10岁的儿子,从北京到宁波任职。

  不久,一个女人也从内蒙古包头赶到宁波。她就是王某的初恋情人——今年47岁的李某。

  两个人最终在宁波走到了一起。也正是在李某的牵线下,王某受贿近20万,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

  中学时的初恋情人

  重聚宁波

  王某与李某从小在内蒙古念书,是初中、高中同学。初中时两人感情就很好,慢慢发展为一段恋情。那是他俩各自的初恋。

  1984年,22岁的王某和21岁李某到了谈婚论嫁的年纪。李某带王某见了自己的父母,但李某的父母对王某并不认同。

  两人只好分开,各自成家,在包头工作。1990年,两人各自有了一个儿子。

  1996年,李某离婚,此后一直单身;王某此时还在包头工作,两人一直有联系。

  不久王某调到北京,2000年前后又调到宁波。

  王某刚到宁波不久,李某也来到宁波。她租住在江东的甬港小区,并在一家保险公司找到了工作。

  之后两人联系更加密切。2004年,王某和妻子离婚,与李某同居。

  2009年,两人正式领了结婚证。他们说,这个时候他们已恋爱30年。

  初恋情人牵线

  处长受贿近20万元

  2002年,李某在做保险的过程中,认识了宁波某建筑公司老总郑某。

  一次吃饭时,郑某向李某提到,他正在做一个工程,正好是王某所在单位的。“我跟里面的领导不熟,只能拿到一小部分工程。”

  李某一听来劲了,说认识那里的领导,她可以帮忙承接工程。

  郑某立即表示,只要能承建更多工程,“我不会让你吃亏的。”

  之后,李某就安排王某和郑某见面。郑某提出,让他承接王某单位的基建工程。在李某的劝说下,王某最终同意了。

  2004年前后,王某利用自己职权、地位之便,授意单位基建工作小组负责人向郑某透露了工程的标底,然后又向相关领导推荐郑某入围开标名单。

  2004年12月25日,郑某顺利承接了这项工程。

  2005年9月,郑某得知王某和李某的新房子正在装修,就买了一台42寸的日立牌液晶电视机,这台电视机当时价值18000元。

  同年10月,郑某又送给王某和李某一辆起亚赛拉图轿车,价值13万余元。

  2006年初,王某再次收下郑某所送的现金5万元。

  一审判决

  王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经江东检察院提起公诉,今年11月底,江东法院依法认定: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地位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李某也以受贿罪共犯论处,判有期徒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1万元。

  王某、李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对王、李二人进行二审宣判。

  (文中未标明出处的信息,都来自检察院资料。)

  本报通讯员 关键 本报记者 王益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