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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运德律师解读:宋山木强奸获刑4年,为何只赔被害人4205元

时间:2010/12/26|

阅读量:2140|

来源:朱运德

人权专题
文本标签:家庭权利
       2010年12月23日,深圳市圳罗湖去人民法院正式宣判,宋山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法院还判决宋山木赔偿附带受害女子刘×经济损失人民币4205.87元,而刘×并未到庭旁听。刮掉了标志性大胡子的宋山木出庭听判,法官宣判时,宋山木屡屡摇头,最后还大声说自己是冤枉的,并表示不服判决,要提起上诉。
       很多网友认为判刑轻了,特别是赔偿少了?
      关于量刑四年:朱运德律师认为仅从法律角度来看,一审法院量刑比较准确,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案如果宋山木强奸罪名成立,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量刑幅度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本案宋山木在被害人经期实施强奸,应适当从重处罚,因此量刑四年是准确的。
        关于民事赔偿方面:朱运德律师认为根据现有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制度,如《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被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只能主张实际损失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如宋三木案被害者只赔4205元。现实中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时不是犯罪分子受到刑法就能弥补的。有的人的生活长期受到困扰,一生折磨。犯罪分子受到刑罚主要是维护社会公共权益,不能完全弥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失,因此本律师认为,应支持受害人的精神损失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