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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截访者也该站在“李蕊蕊案”的被告席

时间:2010/12/26|

阅读量:1249|

来源:朱运德

网站新闻
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10年12月26日04:13新民网王琳
、今年8月3日,到北京上访的安徽姑娘李蕊蕊,被阜阳市驻京办截访后送进丰台区聚源宾馆。次日凌晨,21岁的李蕊蕊在被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期间遭到一位“看守”的当众强奸。这一备受关注的案件日前有了一审结果。北京丰台法院认定被告人徐建强奸罪名成立,并判处徐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附带民事赔偿李蕊蕊经济损失2300.9元。而依《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3项规定,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李蕊蕊案的一审结果在网上引发了舆情激愤,批评与质疑持续井喷。最新的消息是,连作为公诉机关的检方也看不下去了。丰台检察院已正式提起抗诉,理由正是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此外,李蕊蕊也已就民事部分提出上诉。(《京华时报》12月23日)
尽管这则个案还在上诉期间,司法公正仍可期待。“李蕊蕊案”已从一个侧面真实透露了截访的成本与风险——就算是在截访过程中发生了强奸这样严重的刑事罪案,截访单位也置身案外,毫发无损。我们所看到的司法程序中的“李蕊蕊案”,实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诉徐建强奸案”——当然,原告的代表者是丰台区检察院的公诉人。
正因为这宗“强奸案”剥离了“截访案”,身体与精神双重受损的李蕊蕊也只好就着刑案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一看似“赋权”的条款,实则大大限制了原告的权利——尤其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仅支持被害人就遭受的“物质损失”提请司法救济。这也是丰台法院并未支持李蕊蕊精神赔偿诉求的原因之一。
在法律上,李蕊蕊也可通过另行提起侵权赔偿之讼来寻求救济。侵权赔偿是典型的民事纠纷,而民事诉讼反倒支持精神赔偿。这种奇怪的制度安排,还为现实中广泛存在的“花钱买刑”提供了法律由头。在立法者看来,被告人已经受到了刑罚的制裁,自然就不能像民事纠纷那样赔偿。反过来的推导是,如果被告人已经积极赔偿,那么即便在刑事公诉案件中,也应该给这些被告人以轻判。
这种荒唐的逻辑推论当然是不成立的,但它却又在当下的中国颇有市场。事实上,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并不是非此即彼的“二选一”关系,这两种不同类型的责任可以并存。刑事犯罪被称为孤立的个人与国家之间的战争。之所以要由检察官来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是因为被告人触犯了国家法律,损害了国家所要保护的公共秩序。公诉制度替代了古代社会中的同态复仇,但刑事惩罚替代不了民事责任。被害人提起的侵权赔偿之诉就是民事纠纷,它理应得到民事诉讼的同等待遇。对一个遭到当众强奸的被害人,判令侵权责任人赔偿2300.9元无异于是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
在李蕊蕊案中,“看守”徐建实则是孤独的,那些成功截访了李蕊蕊的截访者同样应站在被告席上。他们的罪名是“非法拘禁”,如果没有非法剥夺李蕊蕊的人身自由,强奸也就不可能发生。更何况,强奸者徐建的身份乃是截访者的“看守”。有必要追问的是,这种“看守”行为,究竟是截访部门的职务行为,还是接受截访部门委托的雇佣行为?“看守”与截访部门的关系,直接决定了截访部门的责任。因截访而起,并在截访过程中所发生的强奸,截访者怎能置身事外?
以公正司法来遏制非法截访,能否从李蕊蕊案始?且保持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