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报网-北京晚报孙莹
本报讯(记者孙莹)“赔偿我500元是什么意思?让我请客用的?”昨天,方舟子表达了他对肖传国一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判决结果的不满。石景山法院判决肖传国等5名被告人赔偿方舟子500元,赔偿方玄昌2174.54元。
方舟子没有参加昨天的民事部分宣判,从律师处知道了结果。一个月前,方舟子、方玄昌提出了对肖传国等5名被告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其中方舟子索赔误工损失4000元,方玄昌则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
法院认为,方舟子在案发后,先后8次配合警方调查,误工事实客观存在,虽未提交医院出具的休假证明等相应证据,法院酌情判赔500元。方玄昌的医疗费和营养费有相应证据,法院支持;交通费无证据、精神损失费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误工费可待损失发生后另行起诉,肖传国等5名被告人赔偿方玄昌2174.54元。
“二方”的代理人彭剑律师在微博上表示,目前通用的民事赔偿标准是北京职工平均日误工费193.776元,城镇居民平均日误工费106.952元,北京农民平均日误工费47.944元。方舟子的误工赔偿,明显低于普通职工标准。
方舟子虽对判决结果不满,但是否上诉还需要进一步与律师沟通。而肖传国的律师则表示,肖传国还未看到判决,但他在开庭时就对民事赔偿部分没太大意见,表示法院判多少就赔多少。
彭剑律师表示,方舟子索赔的是未能如期向两家报刊交稿而出现的稿酬损失。由于案件审判速度“闪电”,两家报刊中一家没能开出证明,另一家的证明有一点瑕疵,法院最终没支持稿酬损失。而方玄昌的工资为年薪制,单位也没有来得及出具详细的误工证明。法院的判决显示,方玄昌还可以再起诉索赔误工费。方舟子取得新的误工证明后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