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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妇以女儿儿媳为诱饵骗婚13次获刑10年

时间:2010/12/26|

阅读量:1366|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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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10年12月25日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吉安12月25日电 (王昊阳 尹晓方 李璇)江西一农妇汪某,利用农村大龄青年急于成家的心理,频频将女儿和儿媳抛出作诱饵,在各地骗婚达13次,获利19万元。日前,此案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人民法院审结,汪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女儿和儿媳等涉案人员分别获刑。

  据办案人员介绍,主犯汪某是永新县高溪乡一农妇,现年61岁,曾在2002年因骗婚获刑2年。但出狱后,汪某不忍放弃骗婚这一“致富捷径”,反而发动女儿和儿媳一起进行婚姻诈骗活动。

  2009年1月23日,汪某伙同刘某、盛某,将已婚女儿王某梅介绍给永新县里田镇段某为妻,收取近万元彩礼。

  同年2月10日,汪某伙同曾某,又将儿媳王某介绍给新干县彭某为妻,收取万元彩礼。

  钱财到手后,参与行骗的汪某女儿和儿媳立即溜之大吉。

  受害人报警后,永新县警方展开侦查,很快锁定了汪某等犯罪嫌疑人。

  2月11日,警方迅速出击,抓获汪某、刘某、盛某、曾某,摧毁了这个以汪某主的婚骗团伙。

  经审讯,据汪某交待,2006年11月至2009年1月期间,为谋取不义之财,由汪某组织策划,以其女儿王某梅、儿媳王某为诱饵,其余人充当介绍人和女方家属,先后在峡江县、新建县、新干县等9县市与人假意相亲,共从13位被害人处骗取钱财19万余元。

  此案经法院审理认为,汪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以相亲、缔结婚姻为骗局,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而且汪某与其女儿王某梅为累犯,应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汪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王某梅等其余涉案人员分别获刑十年至八个月,并各处罚金20000元至8000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