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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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
被告人乔龙曾就职于被害单位,在辞职若干年后意图重返该公司时遭拒,由此产生了报复性索财念头。
2010年3月,被告人乔龙以散布相关照片破坏公司人员声誉相威胁,要求该公司向其虚构的中国互联互助爱心基金会捐款。2010年5月,乔龙以泄露该公司人员照片、信息、客户资料以及将对该公司董事长及其家人、员工进行暗杀和自杀袭击、炸掉公司等相威胁,要求该公司在2010年5月26日前向其指定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汇款人民币30万元。
2010年5月26日14时许,该公司向该账户内汇款人民币1万元。当日15时,乔龙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乔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方式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被告人乔龙当庭对其所犯罪行的基本事实予以如实供述,并考虑到其所勒索的绝大部分款项尚未汇入其指定账户,而且被害单位所汇款项已被冻结,能够挽回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故法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