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强奸”男人能判“强奸罪”吗?
据《北京晨报》报道,42岁的男保安李某高中文化,从东北来京后在朝阳区某冰上运动中心担任保安。在宿舍“强奸”一名18岁的男同事而被抓获。因强奸罪的主体是妇女,李某的行为最终未能被认定为强奸罪。北京朝阳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经朝阳法院查明,2010年5月9日23时许,李某在保安宿舍内,强行猥亵18岁的被害人小军,经法医鉴定属轻伤。后小军报案,李某次日被抓。由于涉及个人隐私,法院未公开审理此案。法院审理期间,经调解,李某赔偿小军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显然本案被害人小军是幸运的,他构成了轻伤,所以能判李某故意伤害罪。
李某以满足个人性生理为目的,“强奸”18岁的成年被害人小军,假如被害人小军没有受伤、或者只是轻微伤,法院能判李某故意伤害罪吗?朱运德律师认为是不能定罪的。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只有致人轻伤或者重伤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显然如果被害人小军没有受伤、或者只是轻微伤,是不能判李某故意伤害罪的。那么能不能比较刑法有关规定判李某强奸罪呢?朱运德律师根据现行刑法是不能判李某强奸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见我国现行刑法只保护女性的性权力。总之按现行刑法,这种情形,李某,“强奸”18岁以上的成年男人是不构成犯罪。比较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的量刑,显然,故意伤害罪的最低刑可以是管制,而强奸罪的最低刑为三年。天壤之别。
男人“强奸”未成年人能定罪吗?也不能定强奸罪,只能定猥亵儿童罪。如果造成轻伤或重伤则可以定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也只能定猥亵儿童罪。比较猥亵儿童罪与强奸罪的量刑,猥亵儿童罪最低刑是拘役,而强奸罪的最低刑是三年。
1979年制定刑法时,人们对性比较传统、保守。改革开放最大的收获之一就是人们对性观念的彻底开放。一夜情、一夜性、同性恋等等层出不穷。现在人们的性观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同性恋慢慢被人们接受。国际上有的国家甚至允许同性恋者结婚。相对而言,我国只保护女人性权力就显得格外落后。朱运德律师认为,任何违背他人的意志,侵犯他人的性权力的行为,都是一种侵害行为,都应定位强奸罪。因此建议立法机关尽快立法,扩大强奸罪的保护范围。建议将刑法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别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别人、奸淫别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别人、奸淫别人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别人、奸淫幼女别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别人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六)在女性孕期、经期、哺乳期实施强奸的从重处罚。”当然在实施细则中或者司法解释中可以偏重于对妇女性权力的保护。法律界有的人建议将强奸“妇女”改为强奸“他人”,朱运德律师认为不妥。从字面上看,“他人”好像是保护男人的性权力,这不符合客观实际。总的来讲目前的现状是女性的性权力更容易受到侵犯。男女平等,不能绝对平等。最好将强奸罪中“强奸妇女”改为“强奸她人”或“强奸别人”。既可以保护性权力上的人人平等,又可以区别对待,更好的保护女人的性权力。朱运德律师强调要增加“在女性孕期、经期、哺乳期实施强奸的从重处罚。”的条款,以区别对待男女的性的差异性。总之,对强奸罪尽快修改,势在必行。
朱运德律师
2011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