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吕昊
诈骗新农合基金 案犯漏罪再次被判
中国法院网讯 去年初,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皖东地区首例诈骗“新农合”医疗基金案,丁某某等三被告人被分别处以有期徒刑和罚金处罚。服刑期间,三被告被发现有漏罪,被再次提起公诉。近日,来安法院审结了本案,对被告人丁某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十四万元;被告人苏某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二万五千元;被告人甄某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朱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一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四被告人犯罪所得继续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来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对全县参合农民住院资料进行日常审核时发现,参合人员王某及岳某的住院报销资料有几处疑点,可能涉嫌诈骗犯罪。随即工作人员向来安县公安局报案本案案发。
2009年2月至4月间,被告人丁某、苏某等被告人发现当前新农合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存在一些漏洞,认为有机可趁,便萌生诈骗歹念,其窜至南京市购买伪造的南京军区总医院、江苏肿瘤医院住院发票、出院小结、病人费用清单等住院材料,利用本县参合人员王某、岳某、吴某等人的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户口本,先后十四次到来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报销医疗费,共骗取医疗基金十七万余元。
法院认为,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其中丁某参与作案14起,骗取人民币173259元,数额巨大;苏某参与作案12起,骗取人民币148201元,数额巨大;朱某参与作案3起,骗取人民币33852元,数额巨大;甄某参与作案1起,骗取人民币16832元,数额较大。四被告人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丁某、苏某、甄某在判决宣告之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丁某、苏某在诈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朱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苏某积极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属立功,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均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