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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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
本报记者 袁玮特约通讯员 侯荣康
探头是获取视频资料的主要器械。视频资料被广泛用于治安、交通等社会管理,银行、商店等企业经营。而它一旦被驱使于公民的私权力,就往往容易给他人和自己带来麻烦。
一份来自徐汇区法院的判例分析表明,近年以视频资料为主要证据的案件数量增多。视频资料作为新的证据形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7种法定证据之一。但摄像探头的使用具有“副作用”,如频频被公民不当使用,损害社会规则。此外,视频资料的收集、发布及作为诉讼证据的使用,其合法性和证明效率尚存在很大争议。
1摄像头下的侵权案:
查恶作剧还是窥隐私?
章老太家住东安新村。2010年7月,邻居潘先生因自家门前及楼道经常出现污物,便在房门外上方及南阳台上方外墙处各安装了一个监控摄像头,想看看到底是谁在恶作剧。没想到探头才安装了两天,章老太就提出异议,口水仗不断升级,惊动了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街道多次出面调解,但双方分歧太大。于是,章老太把潘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拆除摄像头。
章老太说,章家和潘家两家的室外有一公用北阳台,章老太房门在公用阳台南侧、朝向为北,潘先生的房门在公用阳台东侧、朝向为西。潘先生安装的摄像头监控范围包括章老太南阳台外侧、双方公用的北阳台及楼梯走道,使章老太在公用部位的进出和晾晒衣服的情况都能被看到。她认为潘先生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隐私权。
针对老太太的指责,潘先生辩称,此前,自家门前及公用楼道经常出现污物,严重影响日常生活。章老太否认这是她干的,潘先生向居委会反映,也因无法明确肇事者而未能解决,两家为此经常争吵。加上小区因管理不善,经常发生盗窃事件,他安装摄像头是一种自助救济行为,对章老太也是有利的。
潘先生还透露了一件事,两家人为公用区域的使用曾发生过诉讼,为此双方结怨。潘先生安装摄像头后还拍摄到章老太从自己家中抛出污物的行为,因此章老太提起诉讼,是出于报复和心虚。作为房屋产权人和目前实际居住人,潘先生觉得自家的摄像头无论从安装位置、摄程范围及拍摄功能、角度等,均无法窥视到章老太的个人隐私,也未占用公用部位,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潘先生安装监控摄像探头的监控范围属公共及公用区域,包括与章老太日常生活有密切联系的公用部位,潘先生的行为已侵害到章老太的隐私权。且潘先生通过监控摄像头所采集的信息是为个人所用,对公共利益无益,同时也不利于邻里之间的团结和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判决潘先生拆除监控摄像头。
法官点评
本案被告在自家房门和阳台上安装摄像探头,似乎与他人无涉。但是,当你行使私权力时,既不能越权代行公权力,也不能与他权力发生冲突。
被告主观上是对自己的居所环境监控取证,但客观上却对邻居的隐私权构成侵害。公民隐私权是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受法律保护。在我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法律都有明确规定,侵害公民的隐私权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只问目的,不择手段,却不知手段违法,目的也无从谈起了。
2摄像头下的离婚案:
偷拍视频可否当证据?
倪先生是一家大型运输设备铸件公司董事长,事业有成,家庭和美,在社交圈里令人羡慕。可去年7月,倪先生的妻子李女士突然“发狠”,不但上法院要求与丈夫离婚,而且不依不饶要求分割丈夫的大部分财产。倪先生懊丧万分,圈内人士也惊诧莫名。
李女士诉称,自己与倪先生相识20年,从恋爱、结婚到办企业,当年两人白手起家。没想到现在企业做大了,孩子出国了,丈夫却花心了。两年前她就感到有点蛛丝马迹,一气之下托朋友明察暗访,还真的有了丈夫出轨的证据。两人分居一年多,现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同时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得到公司70%股份,其他财产依法分割。
李女士在法庭上用来证明丈夫行为出轨的证据是一张有男女亲昵画面的视频光盘。李女士当庭指认男的就是丈夫倪先生,女的是公司出纳。面对妻子的指责,倪先生称,自己近两年确实忽视了妻子的感受,在一些场合有失检点,但绝对没有性过错。妻子雇人收集证据是一种偷录偷拍行为,本身违法,内容上也没有说服力,不能证明是因倪先生的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倪先生坚决不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李女士托朋友收集的视频证据,是以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取得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仅凭这一证据无法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据此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视频资料作为主要证据有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摄像探头的安装和使用必须合法。公民的个人生活需要和人际交流是私权力范畴,在私权力范畴使用摄像探头应当符合社会的公序良俗,于法无悖。
本案原告提供的视频手段违法,原告雇人偷录偷拍的做法本身就不合法。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视频资料是以犯罪手段或方法获得的、以法律明令禁止的方法或手段取得的,或是以违背善良风俗的手段或方法取得的,均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李女士提供的证据是男女亲昵的视频,属于公民“隐私”。由于视频资料既可还原真实,又可编辑加工,不能证明视频中的行为人危害社会、他人,因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