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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发现“同命同价”新问题:按农民还是市民赔

时间:2011/1/19|

阅读量:1607|

来源:朱运德

网站新闻
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11年01月18日 10:08:37  来源: 东南新闻网
 
  法官发现“同命同价”新问题 统一按农民还是按市民赔
  不管是农民,还是市民,同命就应该同价。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改正了死亡赔偿金 “同命不同价”的问题。但是,最近同安区法官在实践中发现,新法虽极具积极意义,但因规定模糊,让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不知如何适用。
  近日,厦门同安区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5人当场死亡。据了解,当时陈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行驶到事故路段,与停放在东侧慢速机动车道内的由王某驾驶的重型挂车相碰撞,造成陈某及摩托车上乘客刘某、丘某、张某、许某等五人当场死亡。
  在这五名死者当中,除陈某一人是市民外,其余四名死者均系农村户口。但是,在认定死亡赔偿金时,法官有些为难。因为,《侵权责任法》虽提倡 “同命同价”,但并没有明确规定,是要统一按农村居民标准,还是以城市居民的标准。由于城乡居民平均收入相差悬殊,市民可以比农民多获赔几十万元。这一问题,也引起巨大争议。
  以厦门市2010年为例,同为交通事故死难者,60岁以下城镇居民可以得到的死亡赔偿金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20年”,厦门市2010年公布的2009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131元,因此,相当于20年的赔偿金数额应为522620元。而厦门市同期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9153元,因此,农村居民可以获得的赔偿为183060元。在“相同数额”未明确规定下,是按照183060元还是522620元赔付?前者仅是后者的35.02%,差距极大。
  法官建议
  统一“就高不就低”
  《侵权责任法》出台后,第十七条被社会公众解读为关于 “同命同价”的规定,规定指出“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但是,这一规定并没有明确 “相同数额”应该统一为农村标准,还是统一为城镇居民的标准。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不休的“法律空白点”。
  对此,同安法院的法官建议,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统一按城镇居民标准支付死亡赔偿金,不再区分城镇与农村,这更符合第十七条立法本意,尤其是对于将来一人死亡侵权案中死亡赔偿金也采用城镇标准迈出关键一步。(东南网-海峡导报 记者 汪长福 陈捷 通讯员 洪秀娟 王伟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