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朱焕东
中国法院网讯 买店面回报高额租金,结果产权却未能过户。近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解除原告方某与被告某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于2007年5月2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方某向被告某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商业用房,被告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购房款1029933.6元,并赔偿原告自2010年11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退款之日止,按每年10%的比例计算的投资回报利益损失。
2007年5月28日,方某与某房地产启东分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方某向其购买某商业广场商业铺面并约定了高额的租金回报计划,并约定第三方某超市每年给付房款10%的租金。后因房产公司单方原因致产权登记不能,多次承诺后亦不能兑现后,方某于2010年11月10日将该房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房还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原告与第三人订立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其拘束,依法履行义务。被告某房产启东分公司仅向原告交付了约定面积的商铺,但未能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商品房交付使用批准文件,致使原告至今未能进行产权登记,故被告某房产启东分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某房产启东分公司系被告某房产公司设立的领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故相应民事责任由被告某房产公司承担。原告诉请根据合同约定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及退房还款,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约定,原告还可向第三人再收取后两年的投资回报利益,但被告交付的商铺虽不符合约定的交付方式,第三人某超市却并未因此拒绝履行合同,且原告提前收回房款后可形成利息等收益,故原告解除合同后的投资回报利益不能被认为是实际损失。但原告解除合同前即自2010年11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退款之日止的投资回报利益损失,被告应当按每年10%的比例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