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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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
本报讯(记者刘薇) 离婚时被法院判决可以共同居住的房屋,却被前夫王先生一人独占,薛女士将对方告上法院。记者昨天获悉,丰台法院一审判决王先生将属于薛女士的卧室腾出。
薛女士诉称,她和王先生曾是夫妻关系。2006年,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当时对他们居住的房屋进行了分割,确认北侧小卧室归她所有,门厅、厕所及厨房归双方共同所有并使用。但此后,王先生一直强占房屋,使她未能入住,她起诉要求王先生搬出北侧小卧室,同时不得妨碍她使用门厅、厕所及厨房。
李先生对此辩称,诉争房屋是单位的房子,只能流转,不能上市,他们在一起无法共同居住,他担心生命安全没有保障,不同意薛女士入住。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诉争房屋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小卧室归薛女士所有并使用,厨房、卫生间、门厅双方共同所有并使用”,王先生应履行判决书生效的内容,薛女士的诉请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