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杨克元
中国法院网讯 贵州男子付先生受雇于同乡范某在建筑工地从事脚手架搭建工作,不慎从高空坠落致两个10级伤残。雇主范某签约承诺补偿5万元,之后却不了了之。为此,被付先生诉至法院。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雇主范某赔偿付先生各类损失62955.60元,发包方平湖建筑公司对上述应付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一审判决。
2009年3月起,来自贵州的付先生受雇于同乡范某在一建筑工地从事脚手架搭建工作。同年12月14日下午,付先生在搭建脚手架过程中,被一根未扣牢的钢管打击后从高处坠地受伤。伤情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付先生因高空坠伤致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右跟粉碎性骨折,目前右足后弓丧失功能,分别评定10级、10级伤残。在住院治疗期间,所化医疗费用由雇主范某支付。去年8月18日,范某同意向付先生作出一定的补偿,并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由范某于同年10月1日前支付先生一次性经济补偿5万元。今后双方无其他争议,若双方再有其他争议,付先生应立即退还5万元。但是,签下协议的范某并未按约定支付补偿款。无奈之下,付先生将范某和工程发包方平湖建筑公司诉至法庭,要求判令连带赔偿各类损失7万元。付先生认为,自己在受雇佣活动中意外受伤,范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平湖建筑公司将脚手架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范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查明,范某作为脚手架工程承包人与平湖建筑公司针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及人员管理签订有协议书。还查明,付先生系农村居民。其在受伤后,还自行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交通费、查档费等费用。付先生表示,该部分费用将在二期手术之后,另行主张。
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付先生受雇于范某,平湖建筑公司将脚手架工程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范某是事实,故付先生在从事脚手架工程施工过程中受伤产生的赔偿费用,应由范某承担赔偿责任,平湖建筑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付先生的损失,法院经过审核后予以确定。至于付先生与范某虽就赔偿事宜达成过协议,但该协议并未实际履行,且双方亦约定了产生纠纷后的处理方式,因此,付先生现根据其实际损失主张权利并无不妥。范某和平湖建筑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