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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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
妻子辞职在家照顾孩子,丈夫却严格控制妻子花每一分钱。妻子受不了,将丈夫起诉到法院索赔。昨天,记者从丰台法院获悉,由于经济控制的行为难以被认定是家庭暴力,法院没有支持妻子的诉求。但是,办案法官建议加快立法,将经济控制归为家庭暴力范围。
案例:
丈夫严控家庭主妇花费
李玉与陈强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生有一子。李玉为了照顾家庭辞了原有的工作。原告李玉诉称,自己辞职后,陈强就变了,她每花一分钱都要经过陈强的同意与严格审核,毫无自由,这给她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李玉要求与陈强离婚,并要求陈强支付损害赔偿金。被告陈强虽认可李玉花钱得向其请示并经其同意,但他主张这是合情合理的,因为钱是他自己挣的。
分析:
经济控制不能算是家暴
丰台法院姚媛法官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导致夫妻双方离婚的,无过错方才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一是重婚的;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四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李玉的遭遇不属于上述的第一种和第二种。
那么,如果李玉想获得损害赔偿金,就得证明陈强对其实施的经济控制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姚媛法官表示,我国的相关司法解释将家庭暴力定义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根据该解释的定义,陈强对李玉经济控制的行为很难被认定为家庭暴力。由于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才构成虐待,法院最终没有支持李玉要求陈强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
建议:
完善家暴立法保护权益
我国目前尚未有专门的家庭暴力法案,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并将家庭暴力作为离婚及请求损害赔偿的理由之一。在实践中,有着像李玉一样遭遇的人不在少数。
姚法官说,我国有关部门出台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中已扩大了家庭暴力的外延,将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明确了经济控制是指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不能作为法官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该指南已试点近三年,至今却未能以法律的形式出台。
姚媛法官建议说,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家庭暴力的相关规定,从而更好地保护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
晨报记者 武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