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9日下午朱运德律师参加一个离婚案开庭。案情很简单,男女双方2000年确立恋爱关系,2002年在男方父母支助下,首付款16万全部由男方支付,以男女双方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子。2007年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没有孩子。除房子外,另女方名下有股票价值15元。女方2009年8月起诉离婚,男方开始不同意,为了挽回婚姻,所以采取各种措施拖延诉讼,至今1年6个月。看到女方没有回心转意,男方现在也同意了离婚。但是双方对婚前所购房产各不相让。法庭先后组织了4此开庭。至今一审还没开完。估计还要组织开庭。看得出来,法官累了,烦了;律师也累了。古有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本案男女双方虽然疲惫,似乎仍没有偃旗息鼓意思。双方似乎精通红军的游击战术;肥的拖廋,廋的拖死。
在调解的时候法官已经很不耐烦,但是仍然按程序主持调解程序,法官说:婚姻不是合伙企业,没有办法什么都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多少位数。你们希望法官帮你们数清楚,那是不现实的。连你们都数不清楚,谁能算清楚呢?离婚是赚不了钱的,只能亏钱。
婚姻到底是不是合伙企业呢?
曾经有位法律学究打电话给我,在电话里他兴奋的介绍了他的最新研究成果:婚姻就是男女双方组成的合伙企业。 为此他做了一些比较归纳,婚姻很多特征和合伙企业的特征很相似。
第一、均需登记,且生命有限。婚姻是根据男女意愿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而成立,婚姻会随着任何一方死亡、宣告死亡、失踪等因素而消亡。合伙企业是根据合伙人签订的合伙协议而登记设立,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立。不同之处:婚姻在民政部门登记,合伙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
第二、 有效期内,责任无限。婚姻存续期间,男女任何一方欠债,另一方应承担连带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系对方个人债务。 合伙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在存续期间,股东对合伙企业欠债,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系股东个人债务。
第三、财产共有,协议优先。婚姻存续期间如果没有婚内财产约定,夫妻婚内财产视同共同共有,如有协议,离婚时依协议分割。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为他用。如有协议,散伙时按协议分割。
第四、利益共享,协议优先。婚姻存续期间任何收入视同夫妻共同财产,如有家庭亏损负债,需共同对外承担,如有协议,离婚时依协议分割利益或债务;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如有亏损则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损益分配的比例,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未经规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摊,或平均分摊。
第五、相互代理,免责自证。婚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代理另一方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夫妻共同承担,人身性质的除外;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换言之,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均有约束力。
从上述比较可以看出,婚姻和合伙企业有很多相似点,都具有很大的人身依附性。 人字很简单,只一撇一捺。但是人与人最易发生各种纠纷。居高不下的离婚率显示,婚姻也和合伙企业一样,越来越容易产生纠纷,越来越容易破裂。
朱运德律师代理过无数离婚案件,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研究论断如下:之二、离婚就像企业破产,离一次婚就等于破一次产;之二、财产易分,孩子难了;之三、婚姻不是合伙企业,但是婚姻需要像企业一样用心经营。之四、围城不是堡垒,有风有雨,不保养也会坍塌。之五、结婚证就像驾驶证,需谨慎驾驶,醉驾入刑,吊销驾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