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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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
本报张掖讯 (记者曹勇 通讯员王志红)就读于甘肃省内一所高职学校的甘州区女大学生杨某,父母离异后随母亲生活,因上高职后学费及生活费增加,遂将父亲诉讼至甘州区法院,要求父亲每年支付抚育费1万元至其自立。3月15日,记者从甘州区法院了解到,该院日前审理后以杨某父亲已没有法律上的法定抚养教育杨某的义务,一审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2009年6月,杨某的父母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杨某跟随母亲生活,当时因杨某已年满18周岁,尚未考上大学,法院未对杨某的学费及生活费作出处理。同年8月,杨某考取甘肃省内一所高职学校就读,缴纳学费9690元,杨某以母亲生活困难,无力支付高额的上学及生活费用为由,将父亲告到法院。经查证,杨某的父亲无业,并患Ⅱ型糖尿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生活也极其困难。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现已年近21岁,属完全行为能力人,母亲收入低,父亲有病,生活困难,上大学的学杂费用、生活费用较高,这都是客观事实。杨某作为成年人,又是一名大学生,应该体谅父母,自立自强,自己完全可以通过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等方式完成学业。因此,甘州区法院依法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该案的主审法官告诉记者,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变化,子女教育费用的需求越来越大。在我国国情下,子女年满18周岁,虽已成人,但尚在读书,自己无能力养活自己的情况普遍存在,家长只要还有经济能力,一般都会继续给读书的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如果父母确实没有给付能力,孩子又已年满18周岁,子女要求父母必须给付自己上大学的费用,这是不合理的,因为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这不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该案中,杨某的父亲确实没有经济能力给付杨某在高职就学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杨某现已年近21岁,在父亲经济确实困难的情况下,要求父亲继续给付自己上大学的费用,这不合情理,于法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