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女卖淫是传播性病还是危害公共安全?
新闻来源:今年35岁的熊某,原籍柳城县,案发前住在柳北区石碑坪镇。她已经卖淫多年,平时在柳州市江滨公园一带“揽客”。由于长期卖淫,熊某在2008年9月发现自己患上了艾滋病,但她没有就此收手,继续卖淫活动,传播性病,危害他人健康。去年5月17日晚上,熊某与中年男子阿勇商定以50元一次的价格发生性关系后,并在柳州市谷埠街大同巷某旅社开房,正当他们进行皮肉交易时即被柳州警方抓获。熊某当即供认自己患有艾滋病已有三年,随后公安机关将她送往专业卫生机构检测,证实熊某确有艾滋病。柳南区法院审理认为,熊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还多年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违反我国刑法第360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规定。刑法虽然只明确梅毒、淋病等为严重性病,没有将艾滋病列为严重性病,但国家卫生部制定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中指定的性病有8种,除淋病、梅毒外,还包括艾滋病等其他六种疾病。因此,后6种疾病也应当认定为严重性病,相关嫌疑人同样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熊某的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考虑到熊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由此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3000元。此案是柳州市法院系统首次以传播性病罪罪名,追究卖淫女刑事责任的案件。(正义网通讯员王兴亮谢剑民)
朱运德律师提问:熊某的行为是传播性病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朱运德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时错误的,应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如下:
第一、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义来看。危害公共安全罪指危害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足以使多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它同侵犯人身权利的杀人罪、伤害罪以及侵犯财产的贪污罪、盗窃罪等有显著的不同,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这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各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法依据:“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熊某传播的艾滋病是不治之症。跟梅毒、淋病可治性有本质区别。根据百度百科资料显示:艾滋病,即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又译:后天性免疫缺陷症候群),英语缩写AIDS(Acquired Immune Deficiency Syndrome)的音译。1981年在美国首次注射和被确认。曾译为“爱滋病”、“爱死病”。分为两型:HIV-1型和HIV-2型,是人体注射感染了“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又称艾滋病病毒)所导致的传染病。艾滋病被称为“史后世纪的瘟疫”,也被称为“超级癌症”和“世纪杀手”。虽然全世界众多医学研究人员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但至今尚未研制出根治艾滋病的特效药物,也没有可用于预防的有效疫苗。目前,这种病死率几乎高达100%的"超级癌症"已被我国列入乙类法定传染病,并被列为国境卫生监测传染病之一。故此我们把其称为"超级绝症"。
第三、熊某明知道自己患有艾滋病,仍然故意卖淫,有传播超级绝症艾滋病的故意。危害广大群众生命健康,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特征。
第四、熊某的行为是针对不特定的人群,艾滋病的极大传染性,极易传染给嫖娼者,再通过嫖娼者传染给配偶、哺乳婴儿等,危害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其危害性极大。传播艾滋病这种超级绝症的方式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特征。
第五、国家卫生部制定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中指定的性病有8种,除淋病、梅毒外,还包括艾滋病等其他六种疾病。朱运德律师认为是错误的。对老百姓是种误导。国际医学界没有单独将艾滋病纳入性病。这不利于人们认识艾滋病,防止艾滋病。刑法理论法无明文不为罪。因此该行政法规不能成为熊某定为传播性病的依据。
综上所说朱运德律师认为熊某应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