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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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
2005年10月,宜黄县黄陂镇农民余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同年12月余某、李某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双方先后生育两个儿女。近几年来,由于性格差异,双方某常因家庭生活琐事争吵,且李某多次对余某暴力相向。余某无法忍受,遂提起离婚诉讼。
法庭上,李某提出,夫妻吵嘴打架是常有的事,但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同意与余某离婚。而余某态度坚决,一直坚持说过不下日子,非要离婚。
见和好无望,李某便主动曝光了一件事。原来。当初两人办理结婚登记时,由于余某未到法定婚龄,两人便协商由余某持其已故姐姐的身份证登记结婚。
一审法院认为,余某与李某登记结婚时,向婚姻登记机关隐瞒实情,用余某已故姐姐的身份证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余某、李某共同生活多年属非法同居,依法应予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