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付健 贾慧贤
当前,企业为了提高员工素质及专业技能,常常会组织员工进行专业培训,然而,培训结束后,员工是否能随意跳槽走人呢?6月25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由单位组织员工培训后员工跳槽走人引发的新型劳动争议案件。
崔某于2007年8月进入焦作市某换热设备厂上班,2008年3月,换热设备厂与崔某签订了服务期8年的劳动合同。为了提高工人的技术水平,2008年4月至6月,换热设备厂对崔某等六人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培训并支付了每人3400元的培训费。但培训结束后,崔某仅在单位上班三个月便不辞而别,到与某换热设备厂有竞争关系的另外一家换热设备公司工作。换热设备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换热设备厂支付的3400元培训费应按8年原劳动合同服务期分摊计算,扣除崔某培训后已履行的3个月服务期,崔某应向换热设备厂退还培训费3200余元及培训期间的工资5000余元共计8000余元。崔某未自觉履行,换热设备厂向中站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多方打听,执行干警得知崔某现在可能在另一家换热设备公司工作,但到其单位调查时,单位领导称崔某不在本单位工作,执行干警也未在厂区见到崔某。执行干警又打听到了崔某的临时租住地,但已是院门紧锁,透过门缝看到院子里的灰土已很厚,虚掩的正屋房门里一片狼籍,邻居称崔某已搬走多日。执行干警又来到崔某位于温县的老家,找到崔某父母,向其讲解崔某与原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试图通过老人做崔某的工作,使其自觉履行义务,但始终未果。执行干警一边查找着崔某的下落,一边从外围查询崔某的财产线索。经查,崔某在某银行有存款18000余元,执行干警将崔某的存款8000余元予以冻结,因联系不上崔某,法院将冻结裁定向崔某父母送达,并要求崔某及时和法院联系,但崔某始终不与执行干警联系。近日,执行干警将冻结崔某的款项强制划拨,并发放给申请人某换热设备厂,本案执结。
目前企业员工流动日益频繁,执行干警在此提醒劳资双方在日常工作中要提高法律意识,明白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既是对劳资双方的一种制约,更是一种保护。随着社会的发展,企业对员工的培训日益增多,但需要附加的条件一定要明确;员工接受企业培训的同时,要恪守合同的约定,企业允许员工自由选择工作单位,但员工“跳槽”也要遵守一定的规则。
来源: 中国法院网河南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