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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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
本报四平讯(记者 樊亮) 女子称,在银行大厅内滑倒受伤;银行称,不存在此事,但拒不提供当天的监控录像。官司打到了法庭上,银行被判赔偿。
起诉 银行大厅滑倒受伤索赔
公主岭市民王某上诉称,2010年3月18日上午,她到某银行公主岭支行为自己和家人交纳社保金。在大厅一张桌子上取笔书写密码时,脚下突然一滑单腿跪倒在地上。她低头一看,原来是踩到了被人带进来的冰雪。
王某称,她当时觉得腿痛得厉害。这时,同事王某某过来问她怎么了,她怕同事笑话,就说:“没什么,地滑摔了一下。”她忍痛在窗口办理手续后,打车去了医院。经医生检查,她的髌骨骨折,住院接受手术治疗。
王某称,事后,她到银行讨说法,但银行不承认存在此事。无奈,她将银行告上法庭,以对方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自己遭到人身损害,要求对方支付其医疗费5085.50元,二次手术费4000元,误工费7508.70元,护理费5350元,交通费135元,伙食补助费250元,必要营养费1500元,并要求对方承担全部诉讼费。
应诉 拒绝出示当天监控录像
公主岭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银行提出,王某所诉没有事实依据,只是她的一面之词,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其真实性。银行称,当天,在大厅内没有发现有人摔倒或有其他异常情况发生。王某于10时50分在银行办理完业务直到11时36分到医院挂号,其间发生什么情况没有人知道;假设王某是在银行内摔倒受伤,那么其本人也应承担主要责任,理由是在雪天里防滑是每个人的必然心理,也是应有的警惕性,王某摔倒与其自身行为不当有直接关系,因此其应承担主要责任。而银行在营业大厅显著位置摆放了写有“小心地滑、防止摔倒”的警示牌,已经尽到了提示业务,不应再承担相应的责任;银行与物业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物业公司负责该行的保洁工作,如王某确系在大厅摔倒且因地面积雪未扫清导致,此结果也是物业公司员工工作岗位上的行为所造成的,因此一切后果应由物业公司承担。
物业公司辩称,保洁人员随时保洁,3月18日没有下雪,银行的大厅及门外的积雪随时清理。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是在银行大厅摔伤的,所以他们不同意承担王某的经济损失。
此案的重要证据应在监控录像里,但银行却拒绝出示监控录像,且未提出正当的理由。
判决 银行承担90%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由于银行持有当日其营业大厅全天录像资料而拒不提供,而且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因此,对王某当天在该银行营业大厅摔倒致伤的主张推定成立。
由于银行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王某遭受人身损害,因此,应对王某受伤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王某在此过程中未尽谨慎义务,对自己受伤应承担次要责任。物业公司虽与银行签有协议,但根据法律规定,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银行可另行主张权利。
王某的合理经济损失为医疗费4505.5元,护理费277.2元,伙食补食费250元,误工费1694.35元,交通费10元,合计6737.05。因原告所要求营养费没有明确医嘱,法院不予支持。另外其请求的二次手术费因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可待发生后另行告诉。
法院判决,银行赔付王某经济损失6737.05元的90%即6063.35元,王某自行承担损失的10%即673.70元。
银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四平市中级法院。
四平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查明认定的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银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SourceP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