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王树恒 余黎明 李全华
中国法院网讯 4月6日,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分割纠纷案。2岁的张某向其爷爷要父亲的死亡赔偿款。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张某赔偿款3万元。
2010年5月27日,家住正阳县永兴镇的张鹏(化名)在外务工返回途中,因意外事故死亡。武汉铁路局信阳客运站一次性补偿给张鹏家10万元。事故发生后,张鹏的父亲即原告的爷爷领取了10万元补偿款, 后2岁的原告张某及其母亲要求死者的父亲张某某与其共同分割这笔赔偿款,张某某不同意。后经乡村干部多次调解,原、被告仍未达成协议。
2010年11月9日,正阳县永兴镇司法所再次组织原告张某的法定代理人卓某和张某某调解,卓某与被告张某某达成一致意见:1、张某由其母亲卓某抚养;2、张某应继承财产3万元,由张某的爷爷张某某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张某3万元。调解协议达成后,被告张某某反悔,拒付孙孙张某的赔偿款。为此,张某及法定代理人卓某一纸诉状将张某的爷爷张某某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作为死者张鹏的儿子,对张鹏意外死亡的补偿款享有一定份额的所有权。因原告是未成年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其母亲应为法定监护人。被告与原告的法定监护人在永兴司法所主持下达成的对原告的抚养和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是合法有效地民事行为。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