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吴红峰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审结该院首例网络诈骗案,被告人谢志艺、陈海燕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及各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谢志艺、陈海燕系一对夫妻,务农,均系福建省安溪县城厢镇人。2010年5月被告人谢志艺、陈海燕夫妻两人来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2010年5月底到7月期间,他们购买他人制作的“大华信贷公司”、“恒大金融信贷公司”等虚假信贷公司网站,并放置在互联网上,宣传公司可以提供无担保贷款,并购买手机、笔记本电脑、3G上网卡、银行卡、变声卡等作案工具从事网络诈骗活动。
2010年7月30日,黄山市休宁县海阳镇居民于某某通过“大华信贷公司”网站,得知该网站可以提供无担保贷款业务,便通过QQ在线,联系到被告人谢志艺、陈海燕,称要向该公司贷款10万元。谢志艺、陈海燕谎称该公司可以提供无担保贷款业务,并先后通过变声器自称大华信贷公司客服人员、业务员、业务经理,要求于某某先付一个月利息800元,于某某按照二被告人提供的银行卡号,给二被告人汇款800元;二被告人又先后要求于某某需付给银监督会的一年的10%利息10000元、贷款十万元的两年利息20000元、40%的公司财务流转资金40000元、20%的汇款手续费30000元的名义,先后五次共骗取于某某人民币共计100800元。
二被告人还于2010年5月至同年7月,以相同的手段,先后以各种名义,共骗取北京市朝阳区李某某、赵某某;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刘某某;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蒋某;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陆某某;浙江省杭州市李某某;上海市宝山区李某某;广东省中山市石歧区刘某某;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冯某某;浙江省慈溪市崔某某;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曹某等11个市、县共计12人,累计诈骗金额1204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谢志艺、陈海燕已退出赃款100800元。
经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志艺、陈海燕夫妻二人没有提供无担保贷款业务的能力,却请人制作了信贷公司网页放置在互联网上,使他人相信并与其联系要求贷款,他们以先要付利息等各种名义让他人往其提供的银行卡里汇款,骗取多人钱款12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退出了大部分赃款,给被害人挽回一定的经济损失,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海燕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陈海燕目前尚在哺乳期内,家庭情况比较特殊,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较好、退赃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