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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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
2003年4月,王某、汤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随后两人开始同居。2003年9月两人按当地的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王某和汤某当时均未达到结婚年龄,民政部门不予颁发结婚证。2004年2月23日原告生育一子,取名欢欢。因孩子户口上户要凭父母结婚证件,汤某“灵机一动”持双方合影到兜售假证件的地摊办理了“结婚证”,然后汤某持“结婚证”给孩子办了户籍登记,之后双方一直未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同居后因感情不和,经常吵闹,2009年12月分居后二人再没有来往,小孩欢欢一直随被告生活。王某于3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抚养小孩。
法院审理认为,王、汤双方未达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双方达婚龄后亦未补办结婚证,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现王某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予以支持;双方同居期间所生男孩欢欢在双方分居后一直随汤某生活,双方同居关系解除后,欢欢继续由汤某抚养由王某适当承担抚养费较为合适,对王某要求抚养小孩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