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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餐饮酒后醉驾出车祸身亡 单位赔偿10万余元

时间:2011/4/29|

阅读量:1253|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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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工作餐饮酒后醉驾出车祸身亡 单位赔偿10万余元
作者: 戴后 汤建华
     中国法院网讯   李某某工作餐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出车祸身亡,李某某的父母遂将李某某的单位及与李某某共同就餐的同事告上法庭。近日,在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法官的努力下,该起生命权纠纷案中的原、被告达成和解。被告泾县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李兰英、卫太贵的医疗、丧葬、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计10万余元,被告张某某、吴某某不承担责任。协议达成后,原告即向法院撤回了起诉。
    2007年11月开始,李兰英、卫太贵之子李某某在泾县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昌桥供电所担任电管员。2009年11月19日,李某某参加昌桥供电所安排的电力线路抢修工作,下午5时许,抢修工作结束后,李某某与本单位职工张某某、吴某某等人到昌桥供电所安排的饭店就餐,就餐过程中还提供了白酒(张某某、吴某某未饮酒,吃完饭后先行离开)。
    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皖/P8280号两轮摩托车离开饭店回家。当晚8时27分,李某某驾驶摩托车由北往南行驶至G205线1442km+880m处时,发生交通事故,李某某受重伤,经抢救无效于11月23死亡。经认定,李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同时系醉酒驾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0年1月29日,经李兰英、卫太贵夫妇申请,泾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李某某不属于工伤。李兰英、卫太贵夫妇不服,向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0年5月26日,泾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泾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书关于认定李某某死亡不属于工伤的决定。李兰英、卫太贵夫妇遂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