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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自觉无法转正服毒自杀 母亲获赔4万元

时间:2011/4/30|

阅读量:1397|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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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2011年04月30日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孙思娅)与有妇之夫大力(化名)恋爱3个月后,19岁的姑娘小红(化名)自觉无法“转正”,服毒自杀。事后,其母将大力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大力赔偿4万元。昨天,因大力不肯赔偿,门头沟法院冻结了其银行存款,并查封了他的轿车。

  2010年2月,19岁的小红到门头沟一家菜店做售货员,与44岁的菜店老板大力产生了感情。大力是山东人,和妻子租住在门头沟的民宅内,两人还育有一子。小红和大力的关系并没有隐瞒多久,大力的妻子曾找到小红,称自己不会和大力离婚,让其早点清醒。这令深陷爱河的小红感到绝望。当年6月21日,小红在大力家后院服下敌敌畏。事发后大力和妻子将小红送往医院。后因抢救无效,小红死亡。

  事发后,警方经调查认为,此案不属于刑事案件。随后,小红母亲将大力告上法庭,索赔30万。她认为大力给小红带来的巨大精神压力是其自杀的直接原因,而小红之所以深陷这段恋情是由于大力的蒙骗和性骚扰。她称,自己曾多次劝说女儿离开大力,但其执迷不悟。去年6月下旬,小红常对她说一些“照顾好妹妹”之类的话。没想到,6月21日中午,小红接到大力短信匆匆离家后,就再也没回来。

  对此,大力认为自己与小红是性格相投互相爱慕,小红的自杀与婚外情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大力还称,事发后,他迅速将小红送往医院,并跪求医生挽回她的生命。

  法院认为,小红与大力产生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后,没有通过正确的方式解决矛盾,反而采取了极端方式。在小红服毒后,大力夫妇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救助义务,大力对于小红的死亡没有过错。但考虑到此案的具体情况,法院认为,大力应酌情给予小红的母亲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并将具体数额确定为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