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周静 赵玉福
中国法院网讯 蔡某搬家后,原有房子空置近20年也没有打理,2010年因村里新农村建设,空置老房竟被村里突然拆除,于是蔡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村委会给付房屋及地基的损失45万元。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原告蔡某诉称,他家在村村四队拥有住房4间,建筑面积约180平方米。2010年7月,村里以新农村建设项目为由,没有经过其同意,也没有给予补偿,擅自拆除了其房屋。
被告村委会辩称,原告所居住的地方因为泥石流的问题搬迁,一户只能享有一个宅基地,既然他买了新的房子,原来的宅基地就自动收回了。根据当时县政府拆迁相关政策,房子应当自行拆除,如果不拆,视为放弃。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蔡某与妻子、儿子原系村四队村民。1984年,蔡某建北正瓦房三间,1987年3月,经批准在北正房三间东侧接房一间。因泥石流搬迁,蔡某一家于1994年搬入本村六队,蔡某领取了搬迁费。这期间,蔡某一直没有拆除在村四队的房屋。2010年7月,因村里进行新农村建设,村委会将蔡某在四队的房屋拆除,房屋材料被毁。
法院认为,蔡某因山区泥石流搬迁由村四队搬入六队,蔡某领取了搬迁费,蔡某应将搬迁房屋及时自行拆除,物料自行处理;蔡某从村四队搬迁后,购买本村六队村民的房屋,其在四队房屋的宅基地已收归集体,故蔡某要求宅基地损失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村委会没有及时督促蔡某拆除搬迁房屋,现组织机器设备将蔡某在四队的房屋拆除,致使房屋材料被毁,村委会应赔偿蔡某拆除房屋能够使用部分材料的损失,因房屋已拆除,房屋材料被毁,赔偿房屋的物料款数额由法院向有关机构咨询后酌定。村委会认为蔡某没有及时拆除房屋视为放弃的辩解,没有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为此,判决被告村委会赔偿原告蔡某房屋物料款1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