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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盗窃狼狈为奸 “贪污”赃款各怀异心

时间:2011/5/8|

阅读量:1262|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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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作者: 李金伟 何洪豪 
     中国法院网讯   窃人钱财,贼本无良;互相欺诈,均非善辈。两个窃贼在结伙作案过程中,貌合神离,尔虞我诈,为世人演出了一场活生生的欲望与阴谋、罪与罚的“戏剧”。近日,随着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庄严宣判的法槌落下,该剧拉上了帷幕,两个“主角”张某与刘某谢幕入狱。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8年10月10日下午,被告人张某伙同刘某(已判刑)骑摩托车窜至西峡县丁河镇东岗村三组胡某家,张某在外望风,刘某翻墙入院用锄头砸开堂屋门锁,在卧室内盗窃2.6万元,逃离现场后分赃时对张某谎称仅偷得两三千元,被告人张某分得赃款850元。2008年秋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张某、李某骑摩托车窜至西峡县五里桥镇大桥沟村田某租房处,李某在外望风,张某翻墙入院盗走田某停放在院内的银灰色大阳踏板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4300元。2008年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刘某、李某骑摩托车窜至西峡县五里桥镇慈梅寺村庙门组。刘某、李某在外望风,张某翻墙进入袁某家中,盗走一楼东侧卧室抽屉内的现金6000余元。逃离现场后分赃,张某仅将900余元由三人均分。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家属退赔给被害人袁某5000元。剩余1000元被盗款,袁某表示不再要求张某、刘某、李某退赔。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法院遂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一、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与前罪所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二、责令被告人张某、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退赔被害人胡某现金2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