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罗花瑛
中国法院网讯 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经济困难买不起房的居民给予的一项优惠政策,比商品房的价格便宜了许多。但是享受经济适用房的被告陈军竟然把房子卖给不知情的原告刘敏,不但没有卖成房子还赔上了原告的装修款。4月12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调解了这起经适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案件,被告陈军同意退还原告刘敏全部房款180000及赔偿装修所花费用32000元,合计212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 由于房价高涨,又急于结婚办婚房,原告刘敏想在永丰城区购买一套二手房,价钱实惠点,也承担得起。原告刘敏的同事被告陈军得知此事便与原告刘敏商量,自己有一套二室一厅的房子要出手,价格为18万。两人谈好后,被告陈军告诉原告刘敏,此房为经济适用房,可以办理过房手续。由于原告对经济适用房不太了解,又听被告说可以办理过房手续,原告认为只要能办过户手续就行。因此就同意购买被告的房子,两人于2010年8月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原告支付了全部的房款18万元,被告则交付了房子钥匙。原告拿到钥匙后立即开始购买装修材料,装修到一半时,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办理房屋过房手续,被告说经济适用房要满五年才可过户,到2012年才满五年。原告一听不能马上办过户手续便要求退房,经多次与被告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回房款180000元及赔偿已花费的装修款3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无视国家的政策出卖经济适用房,其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于是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在法官对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宣讲下,被告当即同意退回全部房款,原告已花的装修费也同意赔偿给原告,原告见被告有此诚意同意被告分两期支付房款及装修费合计2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