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土地互换补偿合同纠纷,一审判决原告桂某与被告张某等三人的土地互换补偿协议无效,由被告张某等三人返还原告桂某换地补偿款17000元。
原告桂某系某镇某村十社社员,被告张某、陶某、张某某与原告系同村九社社员。2010年1月,原告桂某与三被告达成协议,用自己在本村十社的土地与三被告分别在本村九社的承包地互换建房,由原告支付三被告调换土地补偿款共计17000元,后因双方产生分歧未果。
法庭审理认为,原、被告不属于同一村民小组,因而各自承包的土地所有权分属不同的集体经同济组织;且原告又将互换得的承包地改变为建造房屋,作宅基地使用,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明知合同的目的将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因此,原、被告协商达成的土地互换补偿协议违反法律规定,该土地互换补偿协议无效,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进行互换,且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并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显然本案中原、被告互换土地违反法律规定;同时《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此类纠纷农村较为普遍,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在进行土地互换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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