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砀山亲子举报贪官案二审宣判 获刑19年

时间:2011/7/28|

阅读量:1302|

来源:朱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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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砀山亲子举报贪官案二审宣判 获刑19年
作者: 曹杰 杜法超    发布时间: 2011-07-28 15:12:07

砀山亲子举报贪官案二审宣判

     中国法院网讯   备受关注的砀山亲子举报案终于尘埃落定。昨天,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因为前妻和儿子的举报而落马的砀山县房产局原局长刘江辉犯贪污罪、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维持一审“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的判决。同时改判了两项一审判决:追缴上诉人刘江辉违法所得4819062.1元;判处从犯砀山县房产局原副局长穆宝玉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一审宣判后,刘江辉认为量刑过重,不服判决并提出上诉。上诉书称:宿州市昊光房地产评估担保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缺乏形式合法性要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决中,没有正确计算非法所得数额,部分数额重复计算,明显超过了其全部财产。同案从犯穆宝玉也提出上诉,称自己在案发时“不具有贪污罪的主体资格、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希望法院改判其无罪。
    宿州市中院综合评判认为,针对刘江辉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判决对每一笔数字的认定都有相应的证据佐证,但在计算具体数额时,没有理清刘江辉非法取得的两处房产带来的收益2957194元与贪污罪176万元之间的关系,导致对其个人财产判决追缴时重复计算176万元,故应当纠正。同时,一审判决还追缴了不属于刘江辉犯罪所得的242630元分红。经审理,宿州市中院判决将刘江辉违法所得的追缴额由6821692.1元纠正为4819062.1元。
    针对一审判决认定穆宝玉对刘江辉贪污国有资产起帮助作用,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穆宝玉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情节较轻,且认罪、悔罪,符合缓刑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故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