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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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朱运德
新婚姻法解释下女人如何争取利益最大化实务方案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最高院解释三),马上引起了很大争议。虽然最高院仅仅是对2011年版婚姻法的解释,但是其实际作用甚至大于婚姻法本身。通观目前媒体及网络意见,普遍认为该司法解释对女性不利。为了维护女性的合法权益,《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首席律师朱运德联合法律界同仁,共同研究一整套争取女人利益的方案,供女性参考。
情形五:男人父母婚前或婚后购买的房子登记在男人名下,按照新婚姻法解释三,女人是没份,那么女人怎么办吗?
法律依据:
《婚姻法最高院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教女人的应对策略:
1、 既然不是女人的房子,女人千万不要拿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去装修该房产,那样做是赔了夫人要折兵。因为那房子不是女人的,是男人个人的。装修的附着物到时也属于男人。即使补偿也是象征意义的。除非你早有心理预期,就当是付房租。
2、 女人可以大大方方让男人拿出自己的婚前财产装修,同时可以大大方方住免租金的房子。
3、 如果女人当初是为了男人殷实的家产而结婚,既然没有达到预期目的,在投资失败的情况下,要慎重考虑自己的婚姻价值。
4、 特例一:如果婚前是男人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女人名下,建议女人一定要与男人签个赠与协议,且约定是非附条件赠与。否则,离婚时男人可以主张是以结婚为条件或夫妻共同生活的附条件赠与,主张返还该房产,目前各地法院没有同意的判决标准。
5、 特例二:如果婚后是男人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女人名下,建议女人一定要与男人签个婚内财产预定协议,且约定是非附条件赠与。否则,离婚时男人可以主张是夫妻共同财产或是以夫妻共同生活的附条件赠与,主张返还该房产,目前各地法院没有同意的判决标准。
6、 特列三|:如果婚后是男人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男人女人名下,建议女人一定要与男人签个婚内财产预定协议,且约定是女人名下部分系非附条件赠与。否则,离婚时男人可以主张是夫妻共同财产或是以夫妻共同生活的附条件赠与,主张返还该房产份额,目前各地法院没有同意的判决标准。
情形之六(目前最大争议的情形):男甲婚前或者婚前一天按揭贷款房产一套,产权登记在男人名下,婚后男女共同承担按揭贷款,按照《婚姻法最高院解释三》第十条规定,离婚时该财产归男人所有。此时可能人老珠黄的女人怎么办?
法律依据:《婚姻法最高院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教女人的应对策略:
(撰写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