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成本
离婚成本
离婚诉讼
离婚诉讼
离婚技巧
离婚技巧
财产分割
财产分割
子女抚养
子女抚养
涉外婚姻
涉外婚姻
婚姻调查
婚姻调查
非法同居
非法同居
再婚家庭
再婚家庭
婚姻文书
婚姻文书
网站新闻
网站新闻
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
文学长廊
文学长廊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婚恋指导
婚恋指导
港澳台婚
港澳台婚
离婚赔偿
离婚赔偿
继承赠予
继承赠予
律师团队
律师团队
律师见证
律师见证
移民律师
移民律师
媒体关注
媒体关注
家庭权利
家庭权利

同居期间输卵管被切除 昔日情郎签字成被告

时间:2011/8/19|

阅读量:1275|

来源:朱运德

网站新闻
文本标签:网站新闻
同居期间输卵管被切除 昔日情郎签字成被告
作者: 陈云福
     中国法院网讯   “他凭什么签字同意切除我的输卵管?”带着这样的疑问,王某将昔日同居男友宋某告上法庭。近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与宋某2005年3月相识后同居生活,在双方同居期间王某因宫外孕在睢宁县某医院住院治疗,宋某在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并在手术同意书上签署“同意左侧输卵管切除”。后双方因故分手。
    2009年4月,王某以医院未经其本人及家属同意擅自切除左侧输卵管,严重侵犯其权益为由,将睢宁县某医院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医院付给王某人民币8000元的协议。2010年10月,王某以宋某无权在手术同意书签字将其输卵管切除,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为由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虽然主张其与宋某之间系同居关系,宋某无权在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其擅自签字造成其左侧输卵管切除,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从本案事实分析看,当时医院要求病人家属签字时,王某的家人协商一致认为应由与王某同居的宋某签字。而王某手术期间双方系同居关系,虽然两人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亲属关系,但其两人当时毕竟具有较为亲密的人身关系,且对宋某签字的事实王某亲属一致认可。故在此前提下,宋某在相关术前同意书上签字并无不当,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