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卢涛
中国法院网讯 当收到法院送来的传票时,李女士才知道自己已经被公司“免职”了,原来是前夫王先生在她出国期间主持召开了一次股东会,并一纸决议免去了原法定代表人李女士的一切职务,现在起诉要求李女士配合办理工商登记的变更手续,认为股东会决议违法的李女士愤而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
李女士告诉记者:“公司共有两名股东,我前夫王先生占有60%的股份,公司自2000年成立以来一直由我负责经营和管理,因为感情不合,我们于2009年离婚。去年二月份我出国考察了三个月,回国后不久就收到了西城法院的传票,我前夫趁我出国期间,向公司寄了一份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然后就独自召开了一次所谓的股东会,并形成了一份决议,免除了我的法定代表人职务,由他来担任。”
李女士坚持认为前夫是恶意炮制这样一份股东会决议的,“他完全能够通知到我,即便是现在我也没有不同意按照公司章程召开股东会,对于这样一份股东会决议,我不能接受,因为公司注册地在房山区,所以我就到房山法院来起诉了。”
记者了解到,因为需要等待房山法院关于股东决议是否有效的结果,王先生在西城法院起诉的案子已经中止了审理。面对记者的采访,王先生告诉记者:“我是公司的大股东,我占有60%的股份,完全有权利召开临时股东会并通过决议,一切程序都是合法的。”他认为李女士应该交出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及公章,配合自己完成工商工商登记的变更手续。他还表示,如果李女士愿意以150万购买自己的股份,自己愿意转让股份,退出公司。“他的目的就是想要钱,只要他给我50万,我就同意把股份转给他”,李女士这样告诉记者。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